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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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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作用和特点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进行专项使用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作用是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包括管理政府性基金和列入基金预算的财政资金。其特点包括:

1、特定用途: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2、收支对应: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一一对应,即支出预算与收入预算按照基金项目对应关系编制,实现以收定支的原则。

3、讲求绩效: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注重绩效管理,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基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支出需求,科学预测收入和合理安排支出。

4、强调透明度和监督:政府部门需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成详细的报表,便于上级实时了解下级预算情况,并加强预算管理。同时,政府性基金预算也需要接受相应的审计监督。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

编制原则

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等,按基金项目编制,支出预算与收入预算按基金项目一一对应,做到以收定支、讲求绩效。

编制内容

1.收入预算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及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转收入等。

2.支出预算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及专项债务还本支出、调出资金、上解上级支出等。

3.为便于上级实时了解掌握下级预算情况和上下级实时数据汇总,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功能分类明细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政府经济分类明细表》等报表。

管理流程及规则

1.各级应当将在上级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筹措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编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其中,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结余应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用于调节年度专项债务收支平衡。

2.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收入按收入分类编制到底级科目;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编制到项级科目,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编制到款级科目。

3.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基金收入征收情况,结合本年收入项目、标准等因素变化情况,科学预测编制。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合理预计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规模,并编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

4.下级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收入预算时,应按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列。

5.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中央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需要编列,包括增加举借的专项债务收入和偿还本金的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其中,新增专项债务收入应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编列,再融资专项债券收入应在专项债务再融资发行规模上限内编列。

6.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应当在上级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需要编列,与上级编列的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原则上保持一致,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其中,新增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应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编列,再融资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应在专项债务再融资发行规模上限内编列。

7.下级上解收入,财政部门根据政策文件、上年度上解收入等测算编列。同时,上级应将分地区上解数告知下级。

8.调入资金按照从其他预算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数额编列。

9.上年结转收入,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等合理预计编列。待年度结束以后,根据对执行的审核结果,财政部门相应调整上年结转收入。

10.政府预算项目原则上和部门预算项目、转移支付项目保持衔接,暂无法分解或明确到具体用途的,编入财政待分配项目,执行中细化分解到具体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地区。

11.政府性基金要优先保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年度还本付息资金未落实的地区,要减少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12.增加举借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本级支出应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明确到项目库中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具体项目,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并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

1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安排,不得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政府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在政府性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

14.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根据下达下级的债务限额和下级的需求编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

15.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本级收入的30%部分(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结转资金除外),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预算除外),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出到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6.政府性基金调出资金数等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数。

17.上解上级支出。对于上级已明确的上解支出政策及金额,下级必须如实编列;对于上级已明确上解支出政策,但未明确金额的,下级在编制预算前,应与上级充分沟通,按照上级告知的上解数编列。

18.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

19.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本级支出预算通过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本级部门预算财政待分配项目支出生成。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转移支付支出预算通过分解到项目的转移支付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预算待分配项目支出生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