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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2021年第三期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東稅一稽公告〔2021〕 號
東莞市***精密數控設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19***0727545):
稅務部門對你(單位)的稅務違法行為已調查終結,現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由於你(單位)已不在原登記經營場所經營,也未到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稅務部門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繫和送達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東稅一稽罰〔2021〕55號),告知內容如下:
經我局(所)對你公司(地址:東莞市長安鎮***樓 )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你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7月31日註冊成立,納稅人識別號為914***750727545,法定代表人為張某某,經營地址位於東莞市長安鎮***樓,經營範圍為產銷:數控機床、數控設備及配件;貨物進出口。(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13年10月1日起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你公司於2019年3月27日被主管稅務分局認定為非正常戶。
經檢查你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取得佛山市***鋼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開票日期是2016年9月23日、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25日,發票代碼為4400154130,發票號碼為17300796-17300799、17322515-17322519、17322533-17322537,貨物名稱為鋼材,金額合計為1,297,155.58元,稅額合計為220,516.42元,價稅合計1,517,672.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稽查局提供的協查線索,通過司法查詢你公司的對公賬戶,司法查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你公司財務負責人張某某、你公司員工伍某、相關人員劉某的個人賬戶,發現佛山市***鋼貿易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公司的轉賬前,資金通過中間人甄某某、中間人劉某、你公司員工伍某、你公司財務負責人張某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的個人賬戶,將資金回流到你公司的對公賬戶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稽查局2018年8月14日發出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編號:444060000180016)證實,上述14份發票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不得抵扣進項稅款。你公司於2016年9月持上述1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到原東莞市國家稅務局長安稅務分局申報抵扣稅款220,516.42元。上述稅款未作進項稅額轉出。
因你公司於2019年3月27日被主管稅務分局認定為非正常戶,且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提供賬冊憑證、處理相關涉稅事項,故無法核實你公司成本列支情況。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協查編號:444060000180016)、《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證實上述1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不予抵扣進項稅款;2.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長安稅務分局開具的《非正常戶認定表》,證實你公司於2019年3月27日被認定為非正常戶;3.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長安稅務分局出具的《抵扣證明》,證實你公司於2016年9月持上述1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抵扣增值稅220,516.42元;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出具你公司的公司賬戶流水單,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出具的張偉誠,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出具的張岳海、伍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出具的劉伶的個人賬戶流水單,證明你公司取得佛山市歐富鋼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金回流情況。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公司通過甄一彬、劉伶、伍萍、張岳海、張偉誠的個人賬戶實現了完整的資金回流,在未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利用他人開具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達到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已構成偷稅,決定對你公司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共計115,771.12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15,771.1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長安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向你(單位)送達文書。
附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東稅一稽罰〔2021〕55號)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22日
圖片守業就是退步,創新才能發展。2021年11月30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