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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效是中国汉字之一,笔画为10画。
简介
古代秦律十八种之一——“效”律。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司效律八条。
赏析
《效》
原文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译文
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数,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 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新任的吏不承担;如已满一年,虽未核验,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离职者不承担,其余都依法处理。
原文
仓?(漏)?(朽) 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 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 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 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负之。
译文
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和堆积粮食而腐败了,不能食用的粮量数不满百石,斥责其官府的啬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罚官府的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以上,罚官府的啬夫二甲,都要令该官府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败坏的粮食。粮虽败坏然而还可食用的,应加估量,根据所损耗的石数判令赔偿。
原文
度禾、刍稿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
译文
称量谷物、刍稿 ,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应补足原数;超过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
原文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 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
译文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加以排列,设置仓门,登记上[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在该县入仓,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量。谷物出仓,也要记下出仓的人名,和入仓时一样。
原文
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馀禾若干石。”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译文
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核验的 人验视仓上的封缄和题识,可据以核验,不必再量,只再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尚余谷物若干石。]仓啬夫和佐、吏,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新任管仓的佐、史,必须根据仓的簿藉加以再量,如有问题,应向县啬夫报告,由县啬夫令人重加再量,并参加一起出仓。谷物多过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
原文
禾、刍?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赏(偿),皆与?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至计而上廥籍内史。入禾、发?(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刍?如禾。
译文
谷物、刍稿贮藏在仓里,有超出或不足数情形而隐藏不报,和种种移多补少,假作注销而用以补垫其他应赔偿的东西,都和盗窃同样论处。大啬夫、丞知情而不加惩处,以与 罪犯同等的法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缺数。到每年上报帐目的时候,应将仓的簿藉上报内史。谷物入仓,打开漏仓,必须命长吏会同验视。 刍稿和谷物同例。
原文
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偿),毋赍者乃直(值)之。
译文
核验官有器物而发现超出或不足数,按《齐律》论处和赔偿,律文没有规定的则加以估价。
原文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译文
官有器物未加标记,该官府啬夫应罚一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