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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諭,「正式教師」之意,宋代開始設置,負責教育生員。

歷史沿革

明清時代縣設“縣儒學”,是一縣之最高教育機關,內設教諭一人,另設訓導數人。訓導是指輔助教諭的助手,而囑託則是約聘教員。府學教諭多為進士出身,由朝廷直接任命。府學訓導以及縣學教諭、訓導、囑託,多為舉人貢生出身,由藩司指派。學官與訴訟無關,以“奉薄儉常足,官卑廉自尊”自命。

日本教諭

日本现代学校中,教师的正式称谓为“教谕”。

日本教諭證照種類與教員職階等(新證照法)
種類 區分 基礎資格 効力 有効期間 職階
普通證照 専修 修士 全國 10年 教諭
一種 學士
二種 短期大學士
特別證照 都道府縣 10年 教諭
臨時證照 都道府縣 3年(特例6年) 助教諭
(無證照) 特別非常勤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