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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重新導向自 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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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英語: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簡稱「新農合」)為中國內地自2004年針對農村與農民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屬於中國醫保一環,到2011年新農合參保人數達到8.32億,參合率超過96%。新農合系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該項制度於2003年正式啟動試點,2008年基本實現全覆蓋。2011年政府補助標準達到每人每年200元,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70%,超過85%的統籌地區開展了門診統籌。

2018年起政府機構改革後劃歸國家醫療保障局執行[1]

背景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由我國農民(農業戶口)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它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範本,不僅在國內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而且在國際上得到好評。在1974年5月的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熱情關注和極大興趣。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在1980~1981年年報中指出,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後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護理,為不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本。世界銀行世界衛生組織把我國農村的合作醫療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典範」。但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於農村合作社體制的逐步解體,隨農村內的「工分制」瓦解,赤腳醫生無法通過從事醫療活動來換取工分進而獲得糧食等其他生活資料,赤腳醫生便完全喪失了外出行醫的動力。另外,由於合作社的瓦解無法再為村內衛生所的正常運行提供資金來源,導致村內的公共衛生機構無法繼續支撐而瓦解。所以從赤腳醫生和村內衛生所這兩方面來看,自從合作社體制瓦解以後,農村內的公共醫療機制基本上呈現着真空的狀態。合作醫療在將近50年的發展歷程中,先後經歷了20世紀40年代的萌芽階段、50年代的初創階段、60~70年代的發展與鼎盛階段、80年代的解體階段和90年代以來的恢復和發展階段。面對傳統合作醫療中遇到的問題,衛生部組織專家與地方衛生機構進行了一系列的專題研究,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江澤民同志在講話中指出:「現在許多農村發展合作醫療,深得人心,人民群眾把它稱為「民心工程」和「德政」」。隨着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三農」問題是關係黨和國家全局性的根本問題。而不解決好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就無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也談不上現代化社會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也已表明,在農村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勢在必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進展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於人均10元」,「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2012年起,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補助標準從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財政繼續按照原有補助標準給予補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補助80%,對中部地區補助60%,對東部地區按一定比例補助。農民個人繳費原則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難的地區,個人繳費部分可分兩年到位。個人籌資水平提高後,各地要加大醫療救助工作力度,資助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參合。新生兒出生當年,隨父母自動獲取參合資格並享受新農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規定繳納參合費用。

2013年9月11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發《關於做好201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補助標準從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到75%左右,並全面推開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結腸癌直腸癌等20個病種的重大疾病保障試點工作。

2014年5月27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4月25日發布《關於提高201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的通知》,201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方法為:各級財政對新農合和居民醫保人均補助標準在2013年的基礎上提高40元,達到32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原有120元的補助標準不變,對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和中部地區60%的比例安排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農民和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在2013年的基礎上提高20元,全國平均個人繳費標準達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個人繳費應在參保(合)時按年度一次性繳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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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