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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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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進行總量平衡、結構調整,指導自治區總體經濟體制改革工作,主管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部門。

2017年11月,被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統籌協調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研究、協調實施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各地區及主要行業的規劃;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1]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提出促進自治區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涉及國家和自治區經濟安全及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三)負責匯總分析自治區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等方面的情況和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發布重大價格信息,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自治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自治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及協調實施並進行監測評估;組織制定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實施;推進自治區城鎮化建設;負責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研究提出自治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目標政策及措施,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銜接平衡需要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投資及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編制、下達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和前期項目計劃;負責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安排自治區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組織實施自治區固定 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指導和協調自治區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區招投標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負責重大項目招投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自治區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定自治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自治區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審核上報、審批專項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並實施以工代賑規劃和計劃;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戰略儲備工作;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服務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監測國外資金利用和境外投資情況以及自治區外債結構優化狀況;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審查利用重大內外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自治區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研究分內外市場供求狀況,編制自治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省級儲備。

(九)負責自治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2]、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自治區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自治區全社會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自治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協調生態建設、環保產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起草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督查、安全保密、信訪、電子政務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並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重點區域規劃,銜接、平衡各地區、各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和政策;負責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參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查。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政策研究室)

組織研究並提出自治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價格總水平的目標和相應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提出對策建議;研究分析自治區宏觀經濟形勢,負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價格制定的審核和審定工作。起草重要文件;研究、提出民族區域發展政策;跟蹤分析、評價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執行情況;組織研究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等重大問題;牽頭組織重大課題研究,負責協會、學會的管理;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自治區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承擔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實施中的協調與銜接工作;指導和協調推進小城鎮改革與發展工作。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自治區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發布投資信息;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有關政策;匯總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前期項目計劃,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及資金來源;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自治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審定、上報和下達國家補助投資項目計劃;負責安排自治區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承擔自治區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具體工作。

(六)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研究提出自治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以及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和資金計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項目、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國外貸款項目建設招標方案的審核、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以及貸款項目的竣工驗收、項目監測評價等全過程檢查監督;協調各相關部門的業務關係;辦理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自治區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引資辦公室具體工作。

(七)地區經濟處

組織研究提出自治區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並協調有關政策,參與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地質礦產勘查、基礎測繪和水資源平衡規劃;審批、下達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計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地區之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協調和推動自治區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自治區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農機、鄉鎮企業、氣象、漁業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其他農村經濟的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跟蹤分析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政策建議;提出重大項目布局並協調實施;負責新疆優質棉基地建設。

(九)能源處

研究提出自治區能源發展戰略、政策措施、產業重大布局和行業改革方案;擬訂自治區能源總體規劃、綜合性能源區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實施石油、天然氣、煤炭(含煤制燃料)、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能源基地和重大項目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監測分析自治區能源行業運行狀況,協調解決能源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和管理自治區能源對外合作工作;承擔自治區能源協調管理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交通運輸處

研究提出自治區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及交通運輸行業改革方案,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查和下達年度交通專項計劃;組織編制、審查或審批鐵路、公路、民航、管道等專項規劃;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重大項目的布局;監測分析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業運行狀況,協調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及城市交通項目。

(十一)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自治區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自治區工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及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自治區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培育自治區國民經濟新興產業的形成;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