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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是一个特定的名词术语。

中华文明是一种独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中国由于其民族文化强大的包容性与同化性而始终没有间断过的文化传承,这使汉字成为世界上较少的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约公元前14世纪殷商后期出现的甲骨文[2]被广泛认为是汉字的第一种形式,一直发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历史。

名词解释

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The Japa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JICPA)成立于1949年,1966年根据《公认会计士法》重组。该会会员由4部分组成:公认会计士、境外公认会计士、审计公司和初级公认会计士(联系会员)。截至2005年底,日本拥有公认会计士16,245人,初级公认会计士6,345人、审计公司162家。

JICPA总部位于东京,在全国设有分会。该会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处理,由秘书长负责。设有8个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计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会计职业委员会、质量控制委员会、交流委员会和会员(注册)委员会。

JICPA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会员执业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继续教育;积极参与企业会计委员会(企业会计委员会为权威的会计、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增加会员服务机会;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积极推动IFAC和IASB项目、活动及通告;出版JICPA月刊读物。

日本的公认会计士行业监管制度

日本的公认会计士(CPA)制度发轫于1926年。二战后,日本政府为适应证券民主化的要求,于1949 年建立了公认会计士制度。近年来,“安然”等事件之后,日本政府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行业监管改革经验,对本国公认会计士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本文拟对日本公认会计士行业监管制度的发展作一介绍。

法律规范

早在189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商法。1948年,政府颁布了证券和交易法、公认会计士法。这三部法律对于公认会计士监管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后,日本政府曾多次对上述三部法律进行修订。

商法、证券和交易法分别规定了公认会计士法定审计的适用范围。如证券和交易法(1951年)规定:在证券市场上初次发行或者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等。商法(1974年)规定:对外发行达到或者超过500亿日元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等。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明确了公认会计士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公认会计士制度的发展,公认会计士法成为规范行业的主要法律,对于公认会计士制度的重大改革也都是从修订公认会计士法开始。如1948年,公认会计士法严格规定了会计师、审计法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惩戒等诸多方面。1966年,日本政府正式修订公认会计士法,增加有关审计法人①的条款和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的特殊法人化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审计法人的设立要经过大藏大臣的认可;审计法人变更章程要获得大藏大臣的认可;审计法人必须向大藏大臣提交财务报表及业务报告书;审计法人经所有职员同意解散时,须报经大藏大臣批准;合并的认可;对提供虚假、不当证明的审计法人,由大藏大臣执行停止执业等处分等。2003年,日本公认会计士法再次进行重大修订,详见后文。

政府监管——从大藏省到金融厅

(一)大藏省

大藏省(现为财务省②)是日本主管国内经济的内阁部门。2001年之前,大藏省直接监管公认会计士行业。当时大藏省下设“企业会计审议会”(BAC)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审议会成员由大藏大臣任命,大藏大臣对于审计法人、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章程和人事任免有着直接管理权。因此,当时的公认会计士行业处于大藏省的严格监控之下。

(二)金融厅(FSA)

1999年,总理府下属的金融厅成立,主要职责是对民间金融机构等进行检查、监督,并监管证券交易。2001年1月,金融厅改组为金融再生委员会下属的金融厅,同时,将原属于大藏省承担的有关金融制度的计划、企业会计的管理等工作也划转到金融厅。2002年7月,中央各省厅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改革,金融厅也成为内阁府的一个外局,金融再生委员会解散,其职能并入金融厅。

金融厅实施公认会计士监管主要通过下属各个局、专门委员会进行。金融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 批准审计法人设立

根据公认会计士法,金融厅具有批准审计法人设立、合并的权利。审计法人必须得到FSA批准才能成立。

2.检查审计法人年度业务报告(annual business report)和个别审计业务综述(summary of individual audit engagements)

每年,FSA都要检查审计法人和公认会计士的年度业务报告。按照证券和交易法,公认会计士和审计法人还要将所有审计业务综述向FSA备案③。按照公认会计士法,若FSA认为有必要,它还可以要求审计法人或者公认会计士提交其他报告。

3. 检查特定公司的财务报告

在每个财政年度后的3个月之内,日本所有公众公司要将其年度证券报告、经过公认会计士或者审计法人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上交至FSA处。

4. CPA考试和检查委员会的监管

金融厅下属CPA检查和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两项职责:管理CPA考试,制定相关规则; 根据CPA和审计法人的行为,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并就FSA的征求惩戒行动方案是否充分提出建议。

5. FSA的惩戒措施

FSA的惩戒权力广泛,主要包括: 暂停执业、取消注册资格、取消审计法人的成立等。FSA的惩戒措施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