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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佛教 |
明代佛教发展有什么突破性的举动明代佛教发展的怎么样?明代佛教是从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至毅宗崇祯十七年(1644)前后二百七十六年间朱明一代的佛教。[1]
明代政权建立之初,有鉴于元代崇奉喇嘛教的流弊,转而支持汉地传统的佛教各宗派,因此喇嘛教在内地渐衰,而禅、净、律、天台、贤首诸宗逐渐恢复发展。太祖早年出身于僧侣,对于佛教有意加以整顿。洪武元年(1368)即在南京天界寺设立善世院,命僧慧昙管领佛教,又置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员,以掌全国名山大刹住持的任免。
三年(1370)又召集各地僧耆,规定寺院为禅、讲、教(包括依瑜伽教修行及应赴佛事等)三类,要求僧众分别专业。随后又召集江南名僧至南京,启建“广荐法会”及点校藏经,进行刻版。
对于僧人普给度牒,废除过去计僧卖牒的免丁钱,并命各地沙门讲习《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对于佛教的整顿更为积极,仿照宋制设各级僧司、僧官[其制在京设僧录司,各府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
僧录司诸僧官由礼部任命,有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等职。主要任务是监督僧众行仪及主管考试等。从洪武二十五年(1392)起,僧录司务僧官都按级给俸,最高的月给米十石,最低的五石。见太祖实录],制定僧服色别,严格区分禅、讲、教三类。
十七年(1384)采纳礼部尚书赵瑁的建议,规定每三年发度牒一次,并加考试,不通经典者淘汰。二十四年(1391)命各州府县只许保留大寺观一所,僧众集中居住,限各府不得超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
规定男子非年达四十岁以上,女子非五十以上者不准出家见《明史.职官志》三)。复通告全国,防止僧俗混淆,规定僧人诵经仪式和施主布施金额,这就是所谓《申明佛教榜册》,是明初整理佛教的一项重要文件。
又命各府州县的僧官,就地调查杂处民间的僧人实数,要他们集中居住。次年(1392)通知全国各级僧司造僧籍册,拟刊布各寺,使互周知,名为《周知板册》。后以执行手续过烦,不久就停止了。
对外关系
明代建国以后,为实行和平外交政策,于洪武三年(1370)命僧慧昙出使国外,开了以僧为使的创举。慧昙率领使节团一行二十余人,访问西域各国,于洪武四年(1371)秋到达僧伽罗国(今斯里兰卡)。
他以高龄劳瘁,到僧伽罗后不久即患病,自知不能复命,预向僧伽罗王留下遗表而寂(宋濂《觉原禅师遗衣塔铭》)。洪武十年(1377),宗泐又继慧昙遗志,奉命率领佛徒三十人,再使西域。往返六年,至洪武十五年(1382)归国,从印度取回《庄严宝王》、《文殊》(真实名义)等经。
其次是对日外交。当时日本为南北朝时代(1336—1396),南朝太宰府怀良亲王曾遣日僧祖来来中国致书通好,洪武四年(1371)十月至京。太祖即命禅僧祖阐、天台讲僧克勤等送祖来还国(《明史日本传》)。
迨达九州时,怀良亲王已出奔,新任地方官怀疑祖来乞师中国,把祖阐等拘留在九州太宰府。后经京都王朝得悉其事,派舆马来迎。足利义满欲请祖阐主持天龙寺,克勤未允,只为日本僧俗演说佛法而已。
洪武七年(1374)五月,祖阐、克勤等回至南京,太祖以他们不辱使命,给以嘉奖,并令克勤蓄发拜官(宋濂《送无逸勤公出使还乡省亲序》)。建文三年(1401)日本足利幕府也遣僧祖阿等来明。
建文四年(1402)祖阿归国时,惠帝亦遣僧道彝(天伦)、一庵(一如)赴日还聘。次年(1403)二月,明使归国时,足利义满又遣僧坚中圭密为正使来明。时惠帝出奔,成祖即位,日使适到称贺,逐遣赵居任、张洪及僧道成等,送日使者还国并赠书通好(《释氏稽古略续集》卷二)。
明代中国和尼泊尔的外交往来,也以僧人为使节。洪武十七年(1384),太祖命僧智光与其徒惠辩等赍玺书彩币出使尼八刺国(今尼泊尔),其王马达纳罗摩遣使随智光入京,送金塔、佛经及名马方物,于洪武二十年(1387)到达南京。
太祖报以银印、玉图书及幢幡彩币等。智光在尼泊尔时,曾从麻诃菩提上师受传金刚曼陀罗四十二会,归国后译有《八支了义真实名经》、《仁王护国经》、《大白伞盖经》等(《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列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