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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义国

曾义国,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衡阳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湖南常宁市委书记 。

2016年12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曾义国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衡阳县

出生日期:1963年8月

毕业院校:中央党校

主要成就:常宁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0.09--1983.07 湖南生物环境保护学院学生;

1983.07--1984.05 衡阳县环保办干事;

1984.05--1989.12 衡阳县城建环保局干事;

1989.12--1990.04 衡阳县环保监测站站长;

1990.04--1993.05 衡阳县牌楼乡党委书记;

1993.05--1995.05 衡阳县金兰寺镇党委书记;

1995.05--1995.11 衡阳县库宗乡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5.11--1997.02 衡阳县库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7.02--1997.12 衡阳县洪市镇党委书记;

1997.12--2000.07 衡阳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0.07--2001.06 衡阳市城南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2001.06--2002.09 衡阳市雁峰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2002.09--2006.06 衡阳市雁峰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期间:2003.09-2003.12深圳市龙岗葵涌镇挂职锻炼);

2006.06--2008.09 衡阳市衡东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8.09--2015.04 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04--2016.07常宁市委书记。 常宁市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7月,免去湖南省常宁市委书记职务。

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共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正处级)决定逮捕。

依法双开

2016年12月1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常宁市委原书记曾义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曾义国违反政治纪律,采取串供、退赃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亲属工作调动、职务升迁谋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权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曾义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曾义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

7月31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曾义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曾义国犯罪所得人民币174.3万元,美元1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6年7月,曾义国任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和衡阳市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衡阳市常宁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衡阳市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4.3万元,美元1000元。另查明,侦查机关在曾义国处扣押犯罪所得人民币63万元,美元100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义国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义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1]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曾义国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曾义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义国的家属代为缴纳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义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义国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参考文献

  1. 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受审,中国青年网, 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