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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國(1957年5月-),海南五指山(原屬廣東省)黎族人。曾任廣東省政協主席、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兼省委政法委書記、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曾是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2015年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移送法辦。

簡歷

1974年擔任教員。1984年升任廣東省海南自治州委組織部副部長,1988年,升任海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1993年,任海南省文昌縣委書記;次年兼任縣長。1995年,升任文昌市委書記兼市長,並參加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1998年,任海南省副省長。2001年,升任中共重慶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長。2006年,改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兼省紀委書記。2010年,升任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併兼任廣東省社會工作委員會主任,暫時平息烏坎事件。2012年,連任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併兼任省委政法委員會書記。2013年1月,任廣東省政協主席。2013年11月,不再兼任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常委職務[1]

落馬

2014年11月28日,中紀委通報,廣東省政協主席朱明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五天後中共中央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翌年1月13日在廣州舉行的政協第十一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

據報道,「辦案人員在其家中搜出大量黃金、鈔票,用箱子分裝在一起,足足拉了十餘車。其中有部分鈔票都受潮發霉[2]。」

2015年2月17日,中紀委通報,朱明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朱明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6年5月25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公訴機關指控朱明國收受各項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1億餘元,另有9104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16年11月11日,廣西柳州中院公開宣判,朱明國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法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年12月21日,曾向朱明國買官的汕頭市委原常委、紀委書記邢太安涉嫌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邢太安曾為感謝時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朱明國在其職務調整方面提供的幫助,並請託朱明國在其職務調整上繼續予以關照,於2013年中秋節期間,在海南省五指山市暢好鄉朱明國的家中送給朱明國現金500萬元。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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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