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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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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它作为企业的一种收入表现形式,新旧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范畴,但所得税处理却有较大差异。

简介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它作为企业的一种收入表现形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其主要特点是: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回期限和固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方只能依法转让出资而不能直接从接受投资企业撤资,风险一般较高.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主要考虑接受投资企业的获利能力,是否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影响\控制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利于本企业的长远利益.

2、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也不存在“还原补税”。

3、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此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对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居民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遏止。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一、原企业所得税法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该法第三条同时规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所得税

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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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所得税处理的效果分析

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上可知,原企业所得税法对权益性投资收益采取直接税额式免税或补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取间接税基式免税或征税。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除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予以征税外,其他投资收益均改为免税。对于外国投资者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则由原来的免税改为征税。具体变化情况见下表:下面以具体例子来说明不同税务处理产生的不同效果:A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适用33%的税率,B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A企业、B企业于2007年1月份同时向位于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适用15%税率)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400万元,当年A获得股息85万元,B获得利润34万元;2008年度A获得股息85万元,B获得利润34万元。另外A公司于2007年2月购买D上市公司(适用24%税率)的股票,2007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76万元,2008年11月取得股息红利76万元。请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B公司2007年和2008年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权益性投资收益权益分析

(一)计算分析【2007年度】A公司:

(1)进行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85万元,根据财税<1996>79号和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应将该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为85/(1-15%)*(33%-15%)=18万元

(2)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76万元,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应将该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为76/(1-24%)*(33%-24%)=9万元B公司:属于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得利润34万元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008年度】A公司:(1)进行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2)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76万元,符合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免征企业所得税。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和财税1号文件规定,获得的利润34万元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4*10%=3.4万元。

(二)所得税处理A公司:2007年应将取得的股息红利85万元和股票投资收益76万元,分别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100万元和100万元,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额,扣除已纳税额后补缴企业所得税27万元。2008年应将取得的股息红利85万元和股票投资收益76万元先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列入免税收入,免征该收益的企业所得税。B公司:2007年应将获得的利润34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应将获得利润34万元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4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给我们三点启示: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权益性投资收益由原来补税率差改为直接免税,加大了对股权投资优惠力度,起到了鼓励股权投资的效果,引导了投资方向,促进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2、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权益性投资规定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结束了外资企业因特殊身份而享受特殊待遇的时代,使所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利于企业竞争和发展。

3、对外国投资者征税和对非居民企业有条件课税,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能真正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能真正提高利用外资的质效,能真正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1]

视频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之--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