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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伦,男,汉族,常德市桃源县人,195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大学MBA工商经济管理研究生毕业。1999年任郴州市委书记。2006年5月,被省纪委查处。 2007年1月26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1月20日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