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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庵

李木庵(1884年-1959年)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原名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湖南桂阳人。1884年2月生于桂阳县正和乡八栋新屋村。1959年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联这样称道:“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词》等诗篇。 其诗作亦多收入《十老诗选》和《怀安诗社诗选》。

基本内容

中文名:李木庵

出生日期:1884

国 籍:中国

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正和乡八栋新屋村

逝世日期:1959

个人简介

李木庵Li Mu'an(1884-1959)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原名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湖南桂阳人。

1884年2月生于桂阳县正和乡八栋新屋村。15岁考取秀才,不久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进修。后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1905年毕业。受维新思想影响,笃信“传播教育,开发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务,先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并充报社笔政,撰写文稿,宣传革新思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后被排挤离任到北京、天津担任律师。1914年去福建办学,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后任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多年司法从政的实践,使他深感旧官场的腐败与黑暗,思想彷徨,于是卸职到北京赋闲。

五四运动后,他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和进步人士帮助下,开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春赴福建进行兵运工作,联络争取闽军旅长曹万顺等反正,加入国民革命军,被编入第十七军,任军政治部主任。同年夏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久参加北伐战争。1926年7月被编入北伐军东路军待机。1927年春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南京战斗中负伤。“四一二”政变后,受到蒋介石通缉。隐匿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仍同中共组织保持联系。1931年曾回湖南家乡,准备组织农民武装,被反动当局发觉被迫转去南京。此后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为职业,并在八卦洲买荒种地,经常掩护革命活动。

1936年春被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派往西安开辟工作,到杨虎城部宪兵营任书记。4月,5月中共西北特别支部成立,任宣传委员。6月参与组织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任总务部负责人,参与领导开展西安地区抗日救亡运动,[1]并在东北军和西北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是西安事变的积极参与者之一。西安事变后积极宣传团结抗日,在西安坚持斗争。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年秋开办桂阳县战时中学,任校长,为抗日战争培养了一批干部。1940年受顽固派搜捕,11月辗转到达延安。1941年起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1943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法律顾问和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并主持怀安诗社的具体社务。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随中共中央到达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曾参加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曾主持编写《刑法草案》,参加《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1959年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联这样称道:“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

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词》等诗篇。 其诗作亦多收入《十老诗选》和《怀安诗社诗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