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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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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Li Ying Chun),执业十六年,专业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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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Li Ying Chun),执业十六年,专业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ref>[http://www.nlypx.com/jiangshi/6014.html 李迎春讲师简介]</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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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 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 个人简介 ==
 
== 个人简介 ==
 担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对劳动法实务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杂志社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在全国各地为上万家企业提供过劳动法律培训。曾应邀在[[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做主题演讲,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邀请在香港成功举行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应香港律师会邀请在香港做中港劳动法演讲。由于在劳动法实务研究领域的专业表现,接受过[[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日本朝日电视台]]专访,先后接受香港《南华早报》、《明报》、[[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中欧商业评论》、[[美国]]《希望之声》、[[深圳电视台]]、《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北京日报》等国内外媒体采访。在理论研究方面,发表过大量劳动法律研究文章,被各大媒体广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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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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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 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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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法实务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杂志社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在全国各地为上万家企业提供过劳动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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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应邀在[[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做主题演讲,应[[ 香港中国企业协会]] 邀请在香港成功举行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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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研究方面,发表过大量劳动法律研究文章,被各大媒体广为转载。
  
 
== 个人出版 ==
 
== 个人出版 ==
  
 《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法律出版社)、《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合同HR指引:条款拟定与风险提示》(法律出版社),《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等劳动法著作。合著《律师参与调解的技巧与艺术》<ref>(法律出版社)。</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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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法律出版社)、《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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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合同HR指引:条款拟定与风险提示》(法律出版社),《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等劳动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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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著《[[ 律师参与调解的技巧与艺术]]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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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全流程实操技巧<ref>[http://wemedia.ifeng.com/74024469/wemedia.shtml 【李迎春主讲】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全流程实操技巧]凤凰网,2018-08-16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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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多少天才能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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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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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3天?5天?7天?15天?常有企业HR问我,下面结合目前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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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旷工是什么意思? 汉语词典对旷工的解释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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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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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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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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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容忍的,因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的是员工的全勤劳动,员工无故缺勤,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那么,员工旷工多少天才能够解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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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早的可解雇的旷工天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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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旷工多少天可被解雇,最早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第十八条,该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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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环境下,连续旷工需达到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需超过30天才能除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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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计算旷工的天数应当是工作日,企业在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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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中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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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就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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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旷工天数问题,除了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做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倒是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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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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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问题来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直接将原来的15天降为3天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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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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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实务案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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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11-2059号裁定:金某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到岗的通知》,通知包括张某红等49人在内的员工到新厂上班,否则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但张某红等49人仍未前往新厂上班,应视为旷工。金某公司根据《金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以[[张某红]]等49人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红等49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红等49人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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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1号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关系,根据广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军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已经连续旷工三天,且未能说明旷工原因,应认定为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根据上述《员工手册》的规定,广某公司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张国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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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553号裁定:本院认为:苏某达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员工讨论、单位工会同意后实施,马某所在的电仪分部亦曾组织员工对考勤制度进行了学习。该考勤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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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548号裁定:本院认为,白某辉已签收《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的邮件,但其未按《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回塞某翁信息公司办公室办公,违反了《驻家办公协议》中约定其应履行的义务。白某辉已收到塞某翁信息公司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白某辉旷工3天。塞某翁信息公司依据《员工行为手册》的相关规定以及《驻家办公协议》的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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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437号裁定:王某元8月中旬才回科某公司上班,即使按其主张的假期,旷工亦已超过3天。根据科某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月旷工3天或年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单方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科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元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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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15号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聚某公司认为李某贵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解除与李某贵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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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916号裁定:依据可口可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关于“员工连续旷工、旷课(缺勤带薪培训)三天以上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五天及以上的,公司可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可口可乐公司对高某给予辞退处理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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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和律师想及时看到我写的一些实务文章,可添加我的私人微信号52388,注明“姓名-职务-单位”才会通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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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旷工2天可以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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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分析,裁判机关对于连续旷工天数问题一般尊重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再进一步,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2天即可解雇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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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就算是企业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违法,因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至于是否合理,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上还是会支持,因为,法官也不敢说连续旷工2天解雇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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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看些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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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004号裁定:本院认为,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两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万某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截至2012年8月2日,王某水累计旷工天数已经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万某安公司向王玉水的户籍所在地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水本人签收了该邮件。万某安公司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送达给王某水。二审法院认定万某安公司解除王某水的劳动合同理由合法成立,送达程序有效,处理并无不当。王某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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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22号裁定:原审诉讼中,封某县烟草专卖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0年12月《考勤月报表》,证实袁某兴在2010年12月15日起连续旷工超过两天。封某县烟草专卖局是广东省烟草肇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封某县分公司,其举证的《肇庆市烟草行业员工奖惩制度》是经肇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五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该奖惩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标准为“处以记过处分后仍再犯者;或旷工两天及以上者”。因此,原判决认定封开某烟草专卖局是合法解除其与袁某兴的劳动合同理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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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61号裁定:按照人某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若员工连续旷工2天,人某乐公司即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龚某在春节假期结束后,应当及时至人某乐公司南川明润店报到上班,但其却一直未再上班,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人某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其以龚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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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规定旷工一天就解雇呢?我想,这就有点得寸进尺了,挑战了普通人认识的极限,估计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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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公司无任何规定,但员工确实存在连续旷工行为,可以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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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要看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了。比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11号判决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被上诉人杨某无故缺勤四天,已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没有向其告知《员工守则》的内容,也不妨碍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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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裁判者以企业无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不支持企业,也不能说有问题。如果你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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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k六、事业单位能以其工作人员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聘吗?<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963b10102wqhm.html 旷工多少天才能解雇?(一定要看啊啊啊) ]李迎春博客,2016-07-07</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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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事业单位,要解聘工作人员就得小心了,千万别也来个连续旷工3天解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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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这里的用词是“解聘”,这个词通常针对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里要区分一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我们常说的“劳动者”之间的区别。通俗的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指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并非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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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国务院的“另有规定”,故事业单位解除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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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针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同样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雇,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文献参考==
 
==文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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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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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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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國人]]

於 2020年4月13日 (一) 20:45 的最新修訂

李迎春
廣東勞動社會保障法律師
知名於 出版有《勞動合同法案例精解與應對策略》(法律出版
知名作品勞動合同法案例精解與應對策略
勞動合同法律操作指南
職場法律指南-勞動合同

李迎春(Li Ying Chun),執業十六年,專業方向為勞動和社會保障法,[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業務委員會主任。

個人簡介

擔任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廣東省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廣東省普法高級講師團高級講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雜誌專家團特邀專家,

對勞動法實務研究具深厚造詣,擔任多家雜誌社在線答疑專家和特邀撰稿人,在全國各地為上萬家企業提供過勞動法律培訓。

曾應邀在北京大學中山大學做主題演講,應香港中國企業協會邀請在香港成功舉行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講座,

香港律師會邀請在香港做中港勞動法演講。由於在勞動法實務研究領域的專業表現,接受過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日本朝日電視台專訪,

先後接受香港《南華早報》、《明報》、意大利《24小時太陽報》、《中歐商業評論》、美國《希望之聲》、深圳電視台

《南方日報》、《羊城晚報》、《南方都市報》、《法制日報》、《工人日報》、《北京日報》等國內外媒體採訪。

在理論研究方面,發表過大量勞動法律研究文章,被各大媒體廣為轉載。

個人出版

《勞動合同法案例精解與應對策略》(法律出版社)、《勞動合同法律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

《職場法律指南-勞動合同》(中國法制出版社)、《勞動合同HR指引:條款擬定與風險提示》(法律出版社),《勞動法業務基本技能》(法律出版社,即將出版)等勞動法著作。

合著《律師參與調解的技巧與藝術》(法律出版社)。

  • 勞動合同訂立、解除、終止全流程實操技巧[2]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員工曠工多少天企業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3天?5天?7天?15天?常有企業HR問我,下面結合目前司法實踐談談這個問題。 一、曠工是什麼意思? 漢語詞典對曠工的解釋是指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 實務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缺勤行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 3、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 曠工是任何一個企業都無法容忍的,因為企業支付勞動報酬,購買的是員工的全勤勞動,員工無故缺勤,違反了企業的勞動紀律,還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害。那麼,員工曠工多少天才能夠解僱呢? 二、最早的可解僱的曠工天數依據 關於曠工多少天可被解僱,最早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第十八條,該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時環境下,連續曠工需達到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需超過30天才能除名,相當於現在所說的解僱。 需注意的是,計算曠工的天數應當是工作日,企業在統計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1998】5號)中認為,連續曠工超過15天,應理解為連續礦工超過15個工作日。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三、公司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解僱合法嗎? 關於員工曠工天數問題,除了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規定外,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均未做具體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倒是台灣地區對此有明確規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既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看企業規章制度了。勞動合同法授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只要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即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依據。 那問題來了,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直接將原來的15天降為3天有效嗎?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持。 以下實務案例供參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2011-2059號裁定:金某公司發出《關於催促到崗的通知》,通知包括張某紅等49人在內的員工到新廠上班,否則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理,但張某紅等49人仍未前往新廠上班,應視為曠工。金某公司根據《金某電器有限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的規定,以張某紅等49人連續曠工三天為由,解除與張某紅等49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張某紅等49人的上述申請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631號裁定: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廣某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關係,根據廣某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第十章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但張某軍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已經連續曠工三天,且未能說明曠工原因,應認定為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根據上述《員工手冊》的規定,廣某公司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無需向張國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審二民申字第553號裁定:本院認為:蘇某達公司的考勤制度經員工討論、單位工會同意後實施,馬某所在的電儀分部亦曾組織員工對考勤制度進行了學習。該考勤制度規定,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548號裁定:本院認為,白某輝已簽收《駐家辦公期結束通知》的郵件,但其未按《駐家辦公期結束通知》回塞某翁信息公司辦公室辦公,違反了《駐家辦公協議》中約定其應履行的義務。白某輝已收到塞某翁信息公司向其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顯示白某輝曠工3天。塞某翁信息公司依據《員工行為手冊》的相關規定以及《駐家辦公協議》的約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437號裁定:王某元8月中旬才回科某公司上班,即使按其主張的假期,曠工亦已超過3天。根據科某公司的考勤制度規定,員工月曠工3天或年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單方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此,科某公司解除與王某元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15號判決:本院再審認為,本案中,聚某公司認為李某貴違反公司管理規定,連續曠工三天以上,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規定解除與李某貴的勞動關係合法有據。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916號裁定:依據可口可樂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關於「員工連續曠工、曠課(缺勤帶薪培訓)三天以上或者連續十二個月內累積五天及以上的,公司可即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可口可樂公司對高某給予辭退處理並未支付經濟補償並無不妥。 HR和律師想及時看到我寫的一些實務文章,可添加我的私人微信號52388,註明「姓名-職務-單位」才會通過哦! 四、連續曠工2天可以解僱嗎? 如上分析,裁判機關對於連續曠工天數問題一般尊重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如果企業再進一步,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2天即可解僱可行嗎? 我認為,就算是企業做出這樣的規定,也並不違法,因為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至於是否合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基本上還是會支持,因為,法官也不敢說連續曠工2天解僱就不合理。 我們還是看些案例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004號裁定:本院認為,依據《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曠工兩天以上的,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萬某安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截至2012年8月2日,王某水累計曠工天數已經達到了《員工手冊》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萬某安公司向王玉水的戶籍所在地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某水本人簽收了該郵件。萬某安公司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效送達給王某水。二審法院認定萬某安公司解除王某水的勞動合同理由合法成立,送達程序有效,處理並無不當。王某水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122號裁定:原審訴訟中,封某縣煙草專賣局向原審法院提交的2010年12月《考勤月報表》,證實袁某興在2010年12月15日起連續曠工超過兩天。封某縣煙草專賣局是廣東省煙草肇慶市有限責任公司封某縣分公司,其舉證的《肇慶市煙草行業員工獎懲制度》是經肇慶市煙草專賣局(公司)第五屆第六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該獎懲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標準為「處以記過處分後仍再犯者;或曠工兩天及以上者」。因此,原判決認定封開某煙草專賣局是合法解除其與袁某興的勞動合同理據充分。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61號裁定:按照人某樂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若員工連續曠工2天,人某樂公司即享有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龔某在春節假期結束後,應當及時至人某樂公司南川明潤店報到上班,但其卻一直未再上班,其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已構成曠工。人某樂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成就,其以龔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並無不當。 如果企業規定曠工一天就解僱呢?我想,這就有點得寸進尺了,挑戰了普通人認識的極限,估計難以得到支持。 五、如果公司無任何規定,但員工確實存在連續曠工行為,可以解僱嗎? 關於這個問題,可能要看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了。比如,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3411號判決認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當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勞動者,誠實信用原則表現在其應當忠實履行勤勉的義務,該義務毋須用人單位專門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規定。被上訴人楊某無故缺勤四天,已嚴重違背了勞動者應盡的勤勉義務。所以,即使公司沒有向其告知《員工守則》的內容,也不妨礙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正當合法性。」 當然,如果裁判者以企業無規章制度規定為由不支持企業,也不能說有問題。如果你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自求多福吧。 bb'k六、事業單位能以其工作人員連續曠工3天為由解聘嗎?[3]

如果是事業單位,要解聘工作人員就得小心了,千萬別也來個連續曠工3天解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六百五十二號)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注意,我這裡的用詞是「解聘」,這個詞通常針對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裡要區分一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我們常說的「勞動者」之間的區別。通俗的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指有編制的工作人員,並非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屬國務院的「另有規定」,故事業單位解除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的工作人員應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進行操作。 如果是針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事業單位同樣可以制定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3天即可解僱,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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