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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
广东劳动社会保障法律师
知名于 出版有《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法律出版
知名作品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
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

李迎春(Li Ying Chun),执业十六年,专业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个人简介

担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

对劳动法实务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杂志社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在全国各地为上万家企业提供过劳动法律培训。

曾应邀在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做主题演讲,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邀请在香港成功举行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

香港律师会邀请在香港做中港劳动法演讲。由于在劳动法实务研究领域的专业表现,接受过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日本朝日电视台专访,

先后接受香港《南华早报》、《明报》、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中欧商业评论》、美国《希望之声》、深圳电视台

《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北京日报》等国内外媒体采访。

在理论研究方面,发表过大量劳动法律研究文章,被各大媒体广为转载。

个人出版

《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法律出版社)、《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

《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合同HR指引:条款拟定与风险提示》(法律出版社),《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等劳动法著作。

合著《律师参与调解的技巧与艺术》(法律出版社)。

  • 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全流程实操技巧[2]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3天?5天?7天?15天?常有企业HR问我,下面结合目前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 一、旷工是什么意思? 汉语词典对旷工的解释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旷工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容忍的,因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的是员工的全勤劳动,员工无故缺勤,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那么,员工旷工多少天才能够解雇呢? 二、最早的可解雇的旷工天数依据 关于旷工多少天可被解雇,最早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第十八条,该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环境下,连续旷工需达到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需超过30天才能除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雇。 需注意的是,计算旷工的天数应当是工作日,企业在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中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就解雇合法吗? 关于员工旷工天数问题,除了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做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倒是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既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那问题来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直接将原来的15天降为3天有效吗?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以下实务案例供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11-2059号裁定:金某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到岗的通知》,通知包括张某红等49人在内的员工到新厂上班,否则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但张某红等49人仍未前往新厂上班,应视为旷工。金某公司根据《金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以张某红等49人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红等49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红等49人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1号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关系,根据广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军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已经连续旷工三天,且未能说明旷工原因,应认定为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根据上述《员工手册》的规定,广某公司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张国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553号裁定:本院认为:苏某达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员工讨论、单位工会同意后实施,马某所在的电仪分部亦曾组织员工对考勤制度进行了学习。该考勤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548号裁定:本院认为,白某辉已签收《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的邮件,但其未按《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回塞某翁信息公司办公室办公,违反了《驻家办公协议》中约定其应履行的义务。白某辉已收到塞某翁信息公司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白某辉旷工3天。塞某翁信息公司依据《员工行为手册》的相关规定以及《驻家办公协议》的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437号裁定:王某元8月中旬才回科某公司上班,即使按其主张的假期,旷工亦已超过3天。根据科某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月旷工3天或年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单方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科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元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15号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聚某公司认为李某贵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解除与李某贵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916号裁定:依据可口可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关于“员工连续旷工、旷课(缺勤带薪培训)三天以上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五天及以上的,公司可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可口可乐公司对高某给予辞退处理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HR和律师想及时看到我写的一些实务文章,可添加我的私人微信号52388,注明“姓名-职务-单位”才会通过哦! 四、连续旷工2天可以解雇吗? 如上分析,裁判机关对于连续旷工天数问题一般尊重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再进一步,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2天即可解雇可行吗? 我认为,就算是企业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违法,因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至于是否合理,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上还是会支持,因为,法官也不敢说连续旷工2天解雇就不合理。 我们还是看些案例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004号裁定:本院认为,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两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万某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截至2012年8月2日,王某水累计旷工天数已经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万某安公司向王玉水的户籍所在地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水本人签收了该邮件。万某安公司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送达给王某水。二审法院认定万某安公司解除王某水的劳动合同理由合法成立,送达程序有效,处理并无不当。王某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22号裁定:原审诉讼中,封某县烟草专卖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0年12月《考勤月报表》,证实袁某兴在2010年12月15日起连续旷工超过两天。封某县烟草专卖局是广东省烟草肇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封某县分公司,其举证的《肇庆市烟草行业员工奖惩制度》是经肇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五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该奖惩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标准为“处以记过处分后仍再犯者;或旷工两天及以上者”。因此,原判决认定封开某烟草专卖局是合法解除其与袁某兴的劳动合同理据充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61号裁定:按照人某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若员工连续旷工2天,人某乐公司即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龚某在春节假期结束后,应当及时至人某乐公司南川明润店报到上班,但其却一直未再上班,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人某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其以龚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如果企业规定旷工一天就解雇呢?我想,这就有点得寸进尺了,挑战了普通人认识的极限,估计难以得到支持。 五、如果公司无任何规定,但员工确实存在连续旷工行为,可以解雇吗?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要看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了。比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11号判决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被上诉人杨某无故缺勤四天,已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没有向其告知《员工守则》的内容,也不妨碍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 当然,如果裁判者以企业无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不支持企业,也不能说有问题。如果你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自求多福吧。 bb'k六、事业单位能以其工作人员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聘吗?[3]

如果是事业单位,要解聘工作人员就得小心了,千万别也来个连续旷工3天解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注意,我这里的用词是“解聘”,这个词通常针对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里要区分一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我们常说的“劳动者”之间的区别。通俗的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指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并非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国务院的“另有规定”,故事业单位解除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操作。 如果是针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同样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雇,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文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