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山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杨振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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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 |
出生 |
1937年 河南省新野县 |
逝世 | 2004年10月19日 |
国籍 | 中国 |
职业 | 教育科研工作者 |
杨振山,男,1937年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著名民法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法学教育家、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2],罗马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证券期货研究所名誉所长[3]。
杨振山教授因病于2004年10 月19 日13 时02 分逝世,享年67岁[4]。
人物简介
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罗马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证券期货研究所名誉所长,
历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院务委员会委员,
兼任:中国高等院校著作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5]、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法制与新闻》杂志编委会高级顾问、《法制日报》社高级顾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比萨圣?安娜高等师范大学、德国波恩大学、佛来堡大学、韩国明知大学、中国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华侨大学、中央党校等院校的客座教授。先后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室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和参加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参加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和讨论工作。
主要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中国民法教程》、《从劳动论到民法本体论和立法思想》、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十卷)、《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债法事典》、《新合同法原理与适用全书》等多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
学术思想
一是提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著名学说,为我国私法的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培育奠定了基础,使民法的发展获得了基础性的支撑。
二是提出了"民商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支点"的著名观点。他在充分分析了中国古代民法何以不发达的原因之后,提出了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力为基点,以行为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的体系构建所蕴含的民法精神及民法技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万法之基"的意义。
三是提出了"公司之外无国家"的原理。他认为,国家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进入企业(公司)行使权力,而不能作为一个投资者处于企业(公司)之外,此为"公司之外无国家"的真正含义。
四是提出了所有权起源及所有权实现的新理论。其目的在于割断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的脐带关系。杨振山提出:行政主体退位,民事主体就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解决了国家进入公司的问题之后,任何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就无权代表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对国企实施指挥和控制,才能建立独立自主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企获得独立和自由的能力,即获得竞争的能力。
五是做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物权改革,物权改革的基点是还权于民"的崭新判断。
六是总结了罗马法的成就对人类的基本贡献。他充分论述罗马法传统在现在法律变革中仍起着重要作用,指出法治理念与设计是罗马法的灵魂和核心,罗马法不是以理性自然为最终目标,而是以之为原理,以在世俗社会推进法治为最终目标,做出了成功的创造。罗马人从法律权威到私法法治再到权利本位、行为自治的私法层次设计,表明他们是理想主义者,更是现实主义者和成功的行为者。罗马法中的衡平法的方法、法律具体设计中的单元化和系统化方法、救济辅助方法,建构了世俗社会的"私法帝国",这对我国建构私法体系的努力,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