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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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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包括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统称为核安全。
核与辐射安全作为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十多个专业或学科,如核物理、放射化学、核材料、核设备、核仪表、辐射防护、核医学、地质、地震、气象、水文、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1]
定义
核与辐射安全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可以定义为:在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各个阶段,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为使核技术应用过程中或核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对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取得公众的信赖,所采取的全部理论、原则和全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总称。
安全监管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2]
我国实施核安全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家核安全局,它是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 。
针对核设施,国家核安全局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环节。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2] ,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设施的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监督。我国核安全监管采用了与国际实践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为基础,建立了我国系统、完善的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核安全技术文件,并保持与国际先进核安全要求同步。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实行分阶段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厂址选择、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分别设置许可审查,只有在得到相关许可后,营运单位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的设计、制造、建设、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
我国核与辐射监管机构发展沿革
国家核安全局是随着核能利用的发展于1984年10月应运而生的,其职能是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管理权,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对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实施监管。
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正式颁布,确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代表国家对全国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独立行使安全监管权。依据此法,辐射监管职能正式从原来的卫生部调整到环保总局,实现了我国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的统一。
2007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由环保部一名副部长兼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核安全峰会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2014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3届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明确指出"我国将坚定不移增强自身核安全能力,继续致力于加强核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核安全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源投入力度,坚持培育和发展核安全文化。"
自2008年至今,两次重大的机构调整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一是2008年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由环境保护部保留,国家核安全局保留行使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管以及对外合作的职能;二是2011年原核安全管理司扩编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和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这一期间,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快速发展,安全业绩持续保持,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成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开始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十年座谈会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秋蕾10月29日北京报道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十年座谈会今日在北京召开。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生贤指出,30年来,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必须牢牢把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特有规律,培育系统性的安全文化,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纵深防御要求,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必须坚持把核与辐射安全作为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一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活动都必须全面贯彻"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要求,坚守"认真、严谨、质疑、保守"的思想、态度和作风。必须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坚持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对违反核安全法规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贷,保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必须注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完备的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体系,确保核事故一旦发生就能有效应对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效性受到国际充分认可
2016年4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宣布我国未来在核安全领域的五项举措,有两项为环境保护部负责,分别为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和推广国家核电安全监管体系。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核安全政策、核安全规划、核安全文化等重点工作在习近平主席讲话和中美核安全合作联合声明中得到充分体现 。
2016年4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刘华应邀担任国际原子能机构第四届核安全监管有效性大会主席,主持为期一周的国际讨论,充分彰显了我国在国际核安全领域的影响力。
2016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确立了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两个现代化的长远目标。"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做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强化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筑牢监管防线,确保国家核与辐射安全"。
2016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此次评估是对2010年评估提出的79项建议和希望的响应与落实情况的再评估。一次"回头看",再次得高分。15位国际专家组成的评估团高度赞扬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认为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完全接轨国际,环境保护部是一个有效、可靠的监管机构。
核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自律、不断追求卓越的行业特征,对核安全坦诚、负责、公开、透明的态度,有力增强了国际国内社会公众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信心,有效助力我国核电"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2016年9月15日,中国参与建设的欣克利角C核电站项目终获英国政府批准,这是中英最大的核电项目,也是中国核电企业首次进入发达国家。2016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分别与罗马尼亚、土耳其、捷克、阿根廷核安全监管部门签署了核安全合作协议,为我国核电"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添砖加瓦。
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 。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当前有关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中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
监测网络
辐射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辐射环境监管/监测工作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成了由国家、省级、部分地市级组成的三级监管/监测机构,建立了具有相当水平和能力的应急监测队伍。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是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为中心,以各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体,涵盖部分地市级辐射监测机构的监测网络 。
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大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建立了针对放射性污染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在日常工作中,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最主要的内容是开展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核与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说清污染源现状,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清潜在的环境危险。辐射环境质量是我国的一项基础国情资料,需要通过持续监测以达到动态掌握。
截止到2012年底,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包括:36个辐射环境自动站、328个陆地辐射点、108个水体国控断面、175个土壤监测点、43个电磁环境质量监测点,基本覆盖了中国大陆、流域和近海海域等。
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管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对全网络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存在的突出的核与辐射安全问题如下 :
一是根据福岛核事故的教训,运行和在建核电厂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早期建设的研究性反应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设计安全水平偏低,部分核设施需要尽快退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广泛,安全监管任务繁重。
二是核安全科学技术研发体系尚不完整。现有资源还存在分散、人才匮乏、设施落后,研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是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核电集团公司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内部支援机制需要进一步细化,资源的储备和调配能力不足。地方政府应急能力总体较为薄弱。
四是核安全监管能力与核能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相适应。我国目前核电多种堆型、多种技术、多类标准并存的局面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核安全监管缺乏独立的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手段,现场监督执法装备尚不足。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完善。核安全公众宣传和教育力量薄弱,核安全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核安全规划
核安全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规划在明确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核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的同时,提出了九项重点任务、五项重点工程和八项保障措施,对核电、研究性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利用设施和活动、核安全设备质量控制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安全和环保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加强核安全科技支撑。
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监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理顺体制机制、筹措项目资金、强化考核等重要保障支撑条件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完备的、全方位的核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实施本规划,将全面提升我国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水平,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力度,降低辐射环境风险,大大提高我国核安全综合管理能力= 。
目前我国在影响重大、关系全局的关键领域与环节,紧抓了几件大事= :
第一,抓好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安全改进的督促和检查。在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核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核安全改进行动计划,并且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组织开展了运行核电厂安全裕量评估进一步评估我国核电厂抵御外部自然灾害安全水平。组织编制了《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规范核电厂安全改进行动。同时,密切跟踪、学习借鉴国际社会好的做法和经验来补充完善我们的改进计划。
第二,进一步提高并落实核安全标准要求。我们正在编制"十二五"和"十三五"《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已取得了一定进展。
第三,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各方的支持下,《核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已经取得很明显的进展,针对其内容和方向基本理清了思路。
第四,完成全国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2012年我们全面落实了全国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通过专项行动,对全国59000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9家铀矿冶企业,14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完成了安全检查,成效很明显。
第五,建立国家核应急响应队伍。建立了应急救援机制,依托国内相关企业建立核事故快速救援机构,已具备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加大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力度。核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建立独立、完善、高水平的核安全监管软硬件基础,经过不懈努力,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
第七,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众宣传工作。2012年以来,我们以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开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众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使得信息公开和公众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
安全公众沟通
环境保护部2015年11月8日发布《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方案》。方案提出,将公众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同时,依法公开各项监管信息,建立微信官方账号。
在方案的发布会,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副司长赵永康说,我国在建和运行的核电站已经达到52座,数量占到世界的一半,居世界第四位。他表示,我国核电监管实行的是国家独立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核电站的安全运行。
方案认为,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重事后应对,轻前期沟通的现象普遍存在。
方案提出,要将公众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研究建立涵盖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和工作指南的系统完善的法规体系;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企业信息公开指南,建立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方案表示,将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核与辐射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规范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明确公众参与的环节、程度以及组织形式,加强对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审查,建立核电厂址选择的公众参与制度。
就监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依法公开各项监管信息,其中包括建立微信官方账号,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媒体座谈会,通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展,包括核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环境质量状况,核电项目许可审批及其他重大监管信息。
方案提出,要督促企业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项目建设、环保施设运行以及环保手续履行、"三废"管理、事故事件、环境监测等信息。同时还要监督企业落实项目建设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对环评文件中公众参与章节的审查,做好环评文件公示公告中公众意见的收集、解释和回访;在开展重大项目审查,重要监督检查等活动时邀请媒体和公众参与,加强核电选址阶段公众参与;探索建立地方人大参与新建核电项目审议机制。
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基地周边公众的定期沟通机制,开展监管满意度调查,了解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方案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沟通工作,对核电厂公众沟通工作开展同行评估和第三方独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