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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訪糾紛案件結案一定時間以後進行的再次探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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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範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法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1、和解:糾紛當事人就民事糾紛自行協商並達成協議,從而消滅爭議。 2、調解: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就糾紛對雙方當時人進行調停、說和,從而解決糾紛。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類似於合同,對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3、仲裁:財產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予以裁決。仲裁機構的性質為民間組織,但是其所作裁決書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具有強制執行力。 4、民事訴訟:通過人民法院在平等主體之間行使國家審判權,解決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糾紛。 和解是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沒有第三方介入,為私力救濟調解、仲裁中介入的是第三方社會組織(調解委員會或仲裁機構),為社會救濟。民事訴訟中介入的是國家審判機關,為公立救濟。 民事裁判中適用民事習慣作為請求權的規則 在一個請求權沒有具體的成文法律、法規作為法律基礎時,應當適用習慣作為其法律基礎。對於同一種類之事物,由多數人繼續通行而視為準則的,就是習慣。 在民事裁判中適用民事習慣作為請求權法律基礎的規則是:1、該請求權確係法律所未規定者,需要民事習慣予以補充。2、該民事習慣具有通用性,被多數人所相信,並且在一定期間內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的適用。3、該民事習慣不違反民法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規則。符合要求的習慣,就是習慣法,就可以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予以適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