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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又名公诉人、控方律师(英语:prosecutor)是一种法律工作者。无论在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检察官均是进行刑事追诉的主导者,在一些法制中,检察官也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人。

源起

检察官制可追溯到法国中古时期封建贵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1795年法国大革命,彻底改造刑事诉讼制度[1]后,具有现代雏型的检察官制度才相应而生。1808年,拿破仑制定《拿破仑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将检察官制度定型。

随着拿破仑的东征西讨,虽然最终兵败滑铁卢,检察官制度却在欧洲各国生根。德意志诸邦在19世纪初叶亦渐次采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风潮后几已成各邦共行之法制,随后普法战争法国大败,本学习法国法制的日本转而学习德意志帝国的检察官制度,中国清朝透过日本学习欧陆法制,亦采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编制法,引入检察官制的先声。

目的

据刑事诉讼法学者林钰雄的研究,创设检察官的主要目的包括:

为了废除纠问诉讼,改采控诉新制,赋予检察官主导偵查程序及起诉的权力,而将纠问法官的权力加以削弱成为单纯的审判官,以期透过诉讼上的分权,达到刑事审判程序的客观与正确。但是在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案件与虐待俘虏罪案件不经由军事检察院,而是直接由军事法院受理,这显然是又回到纠问诉讼的循例。

检察官是受过严格的法律训练、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国家成为警察国家的可能性。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除了诉追犯罪外,也同时保障人民权益;因此表现在检察官的义务上是对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证应一并注意,检察官可以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进行上诉。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Eb. Schmidt曾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即为检察官所设立的目的。

中国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岁、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政治与品行可靠,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权力有公诉权、自诉权、救济权、侦查权。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目前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者不得报考,另各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由该院检察长任免。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每年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中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另有亲属关系回避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2015年起中国大陆地区开始导入人工智能化检察办案系统,以降低人为干预或疏失影响司法公正的几率,同时让全国每一个检察官毕生的每起案件都进入电脑纪录,可供日后追责,该系统结合大数据和法规数据库,再以人工智能感知技术引导,强制所有案件的卷证都必须在开庭前进入系统先由人工智能审查,自动比对笔录和证据中有否矛盾和不足之处,反向迫使检察与公安人员必须精准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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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