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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非违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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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非违使日本律令制下的令外官之一,“检察非违(非法、违法)的天皇使者”之意,管辖京都的治安维持和民政。平安时代后期,也在令制国设置。[1]

历史

平安时代弘仁7年(816年)初见,一般认为是在此时设置。当初是卫门府的役人兼务。无官位相当。五位以上可成为准许昇殿殿上人,所以是武士出世的目标。

宽平7年(895年),左右卫门府内设置左右检非违使厅(役所),天历元年(947年),统合在左厅设置检非违使厅。

逐渐掌控管辖司法刑部省、管辖警察监察弹正台和统括京都相关的行政治安司法京职等其他官厅的职掌,检非违使成为握有大权的官职。

平安时代后期,为了刑事事件相关职权行使,所以适用和律令性质相异的“厅例”。

平安时代末期,被院政的军事组织北面武士取代,加上镰仓幕府设置六波罗探题之后权力减弱。室町时代幕府置于京都,权限被侍所掌握。

内部官职

别当
相当四等官之长官。唐名大理卿。定员1名,惯例是由现任的正、权中纳言或参议担任,左、右卫门督或左、右兵卫督的兼任者中补任。也有参议四位兼任检非违使别当之例。
相当四等官之次官。定员2名,左、右卫门权佐兼务。别当有许多兼务,所以是实质上的检非违使厅的责任者。
大尉
相当四等官之判官。定员4名,卫门大尉兼务。明法家坂上氏中原氏世袭。
少尉
相当四等官之判官。定员不定,卫门尉兼务。10世纪后半以降,源氏平氏武士担任者相当多。源义经就任此官职,所以被称作九郎判官
大志、少志
相当四等官之主典。定员不定,多由年少的明法家担任。
府生
相当其他官司的史生的下级书记官。参加追捕、裁判。定员大约是2名~4名。
看督长
管理监狱的职役,但是,之后成为捕缚罪人的职役。
案主
检非违使厅的事务役人,当初1名,之后人数增加。
火长
卫门府卫士中选抜,从中选出看督长、案主。
放免
原本是罪人,也称作下部,也有赦免后在检非违使厅工作者。实际担当犯罪者探索、捕缚、拷问

备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