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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

钱乙,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欧洲大陆19世纪以民法典的颁布而形成的独特风格的法律文化现象。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影响较大的法系。[1]

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友系。前者如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美各国的法律;后者如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的法律。特点为:(1)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

(2)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作用。(3)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语言的精炼性。(4)在司法上强调法院体系的统一、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纠问制等。 [2]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1.jpg

外文名称 Civil Law System

又称 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性质 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

概述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古罗马法为发端,并以罗马法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复兴和神圣罗马帝国中的继受为源流,在近代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之上发展形成。

始终与罗马法有密切关系,以法典为主要渊源。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民法法系2.jpg

特点

1.民法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

2.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

3.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

4.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然而,一部法典不可能包罗万象,完备无缺,从这一点看则在改进与发展法律方面不如普通法那样灵便。从历史发展看,民法法系也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法典法的过程。由此预示着未来世界两大法系的趋同和融合。

历史

民法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民法法系3.jpg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

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

"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民法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力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

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影响

民法法系4.jpg

观点认为,由于欧陆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权为中心的特点,因此有学者将欧陆法系与专制王权相联系;而将分散化、以司法权为中心的英美法系与共和制相联系。从历史上看,欧陆法系的国家确实多为专制王权治下,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且不能为欧陆法系的学者所接受。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后进国家仿效的对象。例如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清末及后来的中国都采行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的法律制度。欧陆法系在当今世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全球化的趋势中,与英美法系经常性的交流和融合。

地理分布

分布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大部分地区。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士,美洲的西、葡、荷及法属的殖民区域或国家,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地后又成为英美殖民地的波多黎各、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

亚洲近代民事立法开始较晚,颇受法、德、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的影响,日本、泰国、土耳其均属民法法系。由于历史上的殖民主义,许多非洲国家也采取民法法系的传统,如扎伊尔、布隆迪、卢旺达等国家。在南部非洲,虽然罗马-荷兰法系自成一体,但总体上仍然可以归入民法法系。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