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银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是由河北银保监局和河北民政厅批准,会员单位自愿成立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4年12月8日。目前协会已有会员单位65家,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村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从协会成立开始已先后召开十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六届理事会[1]。
本会宗旨
协会主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协会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组织会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河北省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每个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间的协作和联系,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配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对本省银行业的监管,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全省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协会开展各项活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加入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 作。协会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目前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自律部、维权部、协调部、财务部五个部门和自律工作委员会、文明服务工作委员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工作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安全保卫工作委员会、信息科技应用工作委员会、财务会计工作委员会等八个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Hebei,缩写为BAH。
第二条 协会是由会员自愿结成的银行业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银保监局)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河北省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河北省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河北省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河北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银保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河北银保监局;
6.对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省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4.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河北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书。其中: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证照名称及编号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二)协会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交流等方面优先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每个单位会员可委派1名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向本协会提交《委派代表证明》。会员有权随时调换并重新委派其代表,并向本协会报告及提交新的《委派代表证明》。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协会工作需求派驻工作人员;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参考文献
- ↑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
- ↑ 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搜狐,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