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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召开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政府网 的图片

河南省司法厅,是河南省政府工作部门,1949年5月,根据中原临时人民政府53号令建立的,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立的最早厅级机构之一。1950年9月,河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决定撤销河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内设司法行政处,管理全省司法行政工作。1955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在开封市重新建立河南省司法厅。1959年6月,中共河南省委决定撤销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再次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督办、统计、信访、保密、档案、外事、接待等工作。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全省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指导劳教生产、基建、财务工作;管理直属劳动教养(少年教养)场所。

法制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省的依法治理工作并负责全系统宣传报道;指导全省法学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学教育和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律师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的律师工作;负责审批律师工作机构,颁发律师执业证及年审(检)注册工作。

公证管理处

管理和指导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组织全省公证员资格考试,授予公证员资格;负责审批公证机构,颁发公证员执业证及年审(检)注册;指导全省涉外民事、经济公证活动,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的寄送、查证工作。

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省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指导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2]、应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省有关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负责对仲裁员的资格认定、执业证发放、年审注册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研究拟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

行财装备审计处

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和事业经费;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宏观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基本建设投资;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政治部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厅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警务管理工作。

厅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厅纪委监察室

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和检查全系统的党风党纪教育、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查处直属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本系统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依法治省办公室

制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负责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处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和制度;管理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对各市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手续,并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培训工作,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处理邪教工作处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规划;指导全省监狱、劳教所教育转化邪教类罪犯、劳教人员工作;参与组织指导社会帮教工作。

省法律援助中心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定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我省有关影响重大的法律案件。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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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2018-10-26
  2. 申请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搜狐,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