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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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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98年04月17日,注册地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路贤銮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为张晓红。经营范围包括开展翻译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翻译人才培训工作和翻译[1]咨询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泉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对外投资1家公司。

目录

泉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泉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

本会英文名称:Quanzhou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Fujian, China(缩写:Q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翻译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翻译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翻译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翻译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为繁荣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翻译工作者的愿望,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翻译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温陵路贤銮大厦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学术研究,举办与翻译工作有关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

(二)开展与省内外翻译工作者协会或有关的翻译单位、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编发国内外翻译工作动态和学术资料。定期出版协会简讯。

(四)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翻译人才培训工作和翻译咨询服务。

(五)每周日下午举办英语口语交流活动。

(六)与国外翻译界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翻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取得“翻译”职称或相当于这一水平和职称的非专业翻译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