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三)负责市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工作;拟订全市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周转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周转住房、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后勤保障用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管理与处置;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产权界定、权属登记、调配、使用监管、产权纠纷调处、处置、大中修和专项维修等。
(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六)拟订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协调、保障全市公务用车服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
(七)拟订市级领导、市直机关服务保障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