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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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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图链接来自 腾讯网 的图片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济南市政府批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撤消济南行政区域内原有的1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于2002年10月成立的,负责中央和省驻济单位,市、县所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简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2002年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部署,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总体精神是:“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成立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编发[2002]29号),为直属市政府局级事业单位[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

机构发展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组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了“合规放首位、归集是基础、贷款为重点、增值保运转”的工作方针,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扩大贷款规模,规范公积金贷款相关程序,切实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级事业单位

职责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制订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四) 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2]和归还。

(七)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八)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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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