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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水利局,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水利局,是為市政府工作部門[1]。
職責調整
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有關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 國家和省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市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 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污水處理回用、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泊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管理權限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水土保持[2]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參與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八)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受市政府委託調處市際間水事糾紛;指導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十二)負責協調市內涉及黃河的有關事務。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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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濟南市政府機構,濟南市人民政府
- ↑ 【智慧水利】水土保持基礎知識 ,搜狐,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