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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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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ZAB,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浙江省民政厅核批登记注册的,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于2004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

宗旨任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竞争环境,推进全省银行业[1]的稳健发展,在支持浙江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协会任务

协会的任务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订行业公约、约定、规则等自律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督促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有权向监管当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协调各会员在业务竞争、发展过程中有关争议问题,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侵害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协会章程和公约予以制止和处分;四加强会员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组织、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开展各类业务研讨、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六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银行同业以及银行业协(公)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七根据会员要求或受监管当局的委托,组织辖内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促进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八编辑协会信息简报和协会网站,及时开展会员之间信息沟通;九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委托的有关事项;十组织和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协会会员

协会现有会员76家,其中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其营业部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家,城市商业银行15家,农村金融系统单位2家,邮储银行2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外资银行10家,财务集团公司3家,银联公司1家,信托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1家,各市银行协会10家。

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ZAB。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银监局)审核批准,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促进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平等的竞争环境,推进全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支持浙江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银监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是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均对协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管当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监管业当局,并做好银行业监管当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管当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银行业监管当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管当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引导会员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和各类交流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当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