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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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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别行政区,简称为“琼”,曾是中华民国在海南岛和南海诸岛全境设置的省级行政区,其管辖范围相当于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南省和广东省的东沙群岛(台湾地区实际控制),现已取消。[1]

海南在明清时期一直归广东省管辖,至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方获升格为省之机会。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11月9日,广东宣布独立,次日成立广东军政府,胡汉民为推举为都督,陈炯明为副都督。琼崖兵备道刘永滇闻风向义,宣布独立,自称临时都督,改琼崖道署为都督府。下剪发令,以示归顺革命之意。

民国初年,频年战乱,政无常主,由于广东政局的频繁变化,使孤悬南海的海南岛也深受影响。民国五年(1916年)10月,龙济光被滇桂护国军和广东民军击败,退守海南岛,管治直至民国七年(1918年)。之后桂系军阀沈鸿英(1919-1920年)和滇系部将李根源(1920年)先后统治海南岛。

民国十年(1921年)1月,邓本殷率部队打败旧桂系的琼崖驻军团长何福昌,进占海南岛,直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1月被国民革命军张发奎部和陈济棠部联合打败,撤出海南岛,结束对海南岛近5年的管治。

南京国府时期及预备建省

海南在明清时期一直归广东省管辖,光绪十三年(1887年),张之洞亲临海南视察,并同岑春煊提议将海南岛改设行省,但不为清廷所重视而告吹。至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方获升格为省之机会。先是胡汉民、孙科提议设立琼崖特别区,并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12月7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决议:划广东省琼崖全属为特别行政区,直隶国民政府,设行政长官,并任命伍朝枢为行政长官。伍朝枢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3月1日就任琼崖特别区行政长官;4月16日,在海口设立琼崖特别区长官公署临时办事处,以琼崖原有13县及西沙群岛为管辖范围

,5月27日,西南政务委员会修正公布的《修正琼崖特别区政府组织条例》,惟因国内政局突变,影响所及,又陈济棠暗中阻挠,改建事宜未能实施。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5月27日、西南政务委员会公布《琼崖特别区长官公署组织条例》,于海南岛设置“琼崖特别行政区”。抗战时期,日军占领广州后,为了切断国军在华南的海上交通线,决定攻占海南岛。国军只有两个保安团驻守在此。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2月10日,日军板垣师团主力在海南岛北部天尾港登陆,海口、琼山当日陷落。另一路日军于14日同时在崖县、榆林、三亚湾登陆并在当日陷落,国军退入山区,日军侵占了全岛。同年,法国军队被驱逐出南海诸岛。

内战时期

抗战胜利后,由国军第46军接收海南岛。并派遣人员赴南海诸岛,执行进驻接收任务,并成立管理处,结束了日本的占领。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8月,行政院院务会决议通过以琼崖改为海南特别行政区,隶属行政院。9月13日,行政院将三十年代命名的南沙群岛改名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内政部编制《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于11月正式公布。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4月,海南特别行政区(简称“海南特区”)正式成立,首府为海口市、下辖1市16县。同年6月《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公布,海南特区管辖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附属岛屿,同年6月6日,由总统明令公布《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及《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这两份法律,并在海口成立建省筹备委员会,筹谋进行改省事宜。1950年1月,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公署设在榆林要塞司令部中。

解放战争末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势如破竹,至1950年初,解放军占领广东,国军残部撤到海南岛,加上原守岛部队共约10万人,中华民国海军第三舰队司令部也设在岛上,企图以陆海空三军建立立体防御,长期固守,作为日后反攻大陆的跳板。

同年3月,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利用帆船顺利渡过琼州海峡,在由冯白驹率领的琼崖纵队的接应下,顺利登陆。薛岳急调第三十二军、第六十二军等部5个师在琼北美亭地区向登陆部队反扑,试图在美亭将解放军一举歼灭。但是解放军的后援部队即时赶来,大败国军。薛岳被迫下令撤退,并且逃往台湾,李弥则返回缅甸北部。4月23日,解放军占领海口市。随后,解放军的后续部队陆续渡海与先遣部队会合,向国军余部猛攻,相继占领了榆林、三亚等主要地区。5月1日,海南岛全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海南特区并入广东省,海南特区不复存在。

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两份法律,同年3月18日公布。1979年7月,高雄市改制为直辖市同时,将原属海南特区的东沙群岛与南沙太平岛划归高雄市代管。2003年5月13日废止这两份法律,同年5月28日公布。

名称由来

海南古称珠崖,俗称琼州,又名琼崖。或云因地处中国最南端,隔琼州海峡,而与雷州半岛相望,故有人称雷州为“海北”,琼州为“海南”。

行政区划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4月,海南特别行政区成立,首府设于海口市(原琼山县海口镇)。

1950年5月解放军进入海口以前,全区共辖有1市:海口;16县:琼山、定安、文昌、琼东、乐会、万宁、澄迈、临高、儋县、昌江、白沙、崖县、陵水、感恩、保亭、乐东。

地理

海南特别行政区的管辖范围,除了海南岛外,还有周围附属岛屿,及南海诸岛的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沙洲、暗沙、暗礁、暗滩及其海域。

人口

据统计,民国十七年(1928年),海南人口约为219万人。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约为212万人,面积约32198平方公里。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5月27日,西南政务委员会修正公布《琼崖特别区长官公署组织条例》,设特别区长官,简任,直隶于国民政府

,但未能实现。

抗战胜利后,又有建省之议。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8月,行政院院务会议决设立海南特区,直隶于行政院。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4月正式成立;6月公布《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最高行政组织为行政长官公署,设行政长官1人,秘书长1人,专门委员3人至5人。下设秘书、民政、教育、建设、财政、警务6处,主计、人事2室和海南日报社以及农林、工矿、交通3个局。各处各设秘书1人或2人,科长2人至4人,科员10人至20人,办事员5人至10人。各室各设主任1人,科员3人至5人,办事员1人或2人。同日又公布《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设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于特区行政长官公署内。陈济棠兼主任委员,公署各处长为当然委员。加聘海南籍党政军知名人士为委员,但不给薪。设秘书长1人,专任;办事员若干,调任,掌理召集开会、整理提案、记录等事务。年冬,长官公署改组,增设行政副长官。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设在海口潮州会馆内。1950年5月1日,海南特区的军政机构随着国军撤离海南岛而自然消亡。

司法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4月,拟建海南省,设立海南高等法院,并在崖县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分院,负责全岛17个县、市的司法事务,管理海南地区内二审案件。

经济

1949年,海南特区行政长官陈济棠筹建海南银行,由海南银行发行香港印刷的银元票520万元。1950年发行的最后一套纸币,有2分、5分、1角、5角、1元、5元和10元。当时5元还没印刷,10元印刷出来但还未发行海南就解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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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