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54年4月成立,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恢复重建。
历史沿革
1954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署海南分署成立。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恢复重建[1]。
1988年5月在中共海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成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筹备领导小组。
1988年9月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同年9月22日和12月22日,琼北、琼南两个检察分院也分别挂牌办公。
1991年5月经上级批准撤销琼北、琼南两个检察分院,成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活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中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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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简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07-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