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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海南省林业局,为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1]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在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林木品种的审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批等五项职责下放给市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三) 增加的职责。

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 加强的职责。

1 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2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红树林、海防林、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

3 加强全省林区林场及自然保护区社会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2];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开展本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本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沙化和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本省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海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本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

(五) 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本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组织、指导本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负责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定陆地森林生态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并按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森林公园的申报和管理。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监督林区林场及保护区社会管理;指导退耕还林和林业山区综合开发;指导全省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 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省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拟定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检疫工作。

(八)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办海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林业行政执法,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 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九) 负责省级林业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并组织实施本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提出国家级、省级财政对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协助对林业资金的审计稽查;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林业信息统计

(十) 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省林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检查、指导各市县林业工作。

(十一)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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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海南省概况 ,中国网,2009-12-14
  2. 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国家公园管理局,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