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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于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1]

签署背景

依ECFA第4条“服务贸易”规定,两岸同意在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于ECFA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两岸服贸协议内容包括文本(即条文)、特定承诺表(市场开放清单)及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等3部分。协议文本包括4章共计24条条文,主要规范任一方政府所采可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应遵守之义务,包括:透明化、客观公正、避免不公平竞争、允许相关的资金移转及原则上遵守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等。

签署过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为两岸于2010年6月签署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的后续协议。

两岸双方系于2011年2月两岸经合会第1次例会宣布启动正式协商。期间双方举行十余次业务沟通。

2012年8月9日举行的两岸两会第八次高层会谈上,双方同意在达成关于该协议文本和市场开放项目的共识后正式签署。

2013年6月21日,两岸两会在上海市举行“两岸两会第九次高层会谈”时签署,也向外界公布了开放清单。

协议内容

协议规定了两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合作发展方向及相关工作机制等内容。协议明确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行业

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协议还明确,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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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