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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公約(英文:Ramsar Convention),全稱為《特別針對水禽棲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英文:Convention of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s),是為了保護濕地而簽署的全球性政府間保護公約。濕地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來保護與合理利用濕地。

濕地公約於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爾簽署,當時有18個發起締約國。濕地公約於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直至2014年1月,拉姆薩爾公約總共有168個締約成員,國際重要濕地名錄覆蓋着2170片總面積超過207萬平方公里的重要濕地。中國於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

為紀念濕地公約的簽署,故將每年的2月2日列為世界濕地日[1]

1999年5月,在哥斯達黎加召開的第7屆締約方大會上,正式確認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國際鳥盟(BirdLife International)、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和濕地國際(WI)為公約的夥伴組織。

保護區範圍

該公約中濕地的概念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的沼澤、濕原、泥炭或水域地帶(淺水湖泊、河流、泛洪區等),包括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水體,以及海洋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淺海水水域」。濕地有幾種類型:海洋系統、河口系統、河流系統、湖泊系統和沼澤系統。水塘海灣沼澤地三角洲湖泊淺海珊瑚礁石、泛濫平原和季節性河流等水陸相接的自然地域都是濕地。

濕地因是水域和陸地交錯存在的生態環境而成為魚類和水禽等生物的棲息、活動及繁衍的重要場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濕地為人類生活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世界魚類總產量的2/3和世界上半數人口食用的大米都產自濕地。不僅如此,濕地還有調節洪水、穩定地區微觀氣候、淨化水質的作用。

然而,由於圍湖造田、截流築壩、引水灌田等,濕地在不斷減少。另外,由於集約養殖水產品、向河口海口排污等原因,全球濕地的質量也在發生着變化。這些變化直接影響了在此棲息及移動的生物種群的生存。

原則和意義

《拉姆薩爾公約》[2]主張以濕地保護和「明智利用」(wise use)為原則,在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的範圍內以期持續利用濕地。其內容主要包括:締約國有義務將境內至少及個以上的有國際重要意義的濕地列入濕地名單,並加以保護;締約國應根據本國的制度對所登記的濕地進行保護和管理,並在其生態學特徵發生變化時向秘書處報告。

該公約為了保證發展中國家的濕地保護和管理,於1989年設置「濕地保護基金」,從各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獲取資金,應用於發展中國家的濕地保護計劃的實施。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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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濕地公約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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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