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特定事物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特定事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一張名畫、一件古玩等。當然這種分類是相對的,在種類物中,經過特別選定挑出來的物,也就成為特定物了。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特定物在交付之前滅失的,可免去義務人的交付義務,因其交付已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種類物,則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除非同種類物已全部滅失。[1]

[]

概念

根據物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徵或者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還可將物分為種類物,這是與特定物相對的一個法律概念。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徵,能以品種、規格、質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如質量、價格相同的大米,同一型號的鋼管等。

法律意義

特定物因具有特徵或被專門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因而有時又稱為「不可替代物」。種類物則可用相同的物替代,故又稱為「可替代物」。但是,種類物與特定物的區別不是絕對的,種類物可經由民事主體的選擇、確定而成為特定物。例如,被人購買走的眾多奧迪牌汽車的一輛,即因被權利人的意志確定而成為特定物。 (1)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的標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分類僅在交易中有意義。 (2)物意外滅失的法律後果。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而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可責令義務人以同種類的物為交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