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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投资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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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投资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1960年至1990年政府为了奖励投资、加速经济发展所实施的法律,1960年8月31日立法院制定,1991年1月1日行政院公告废止。其中在1960年时为了因应美援停止后的该经济发展,中华民国政府在十九点财经改革措施中要求台湾能够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1]
介绍
在政府确立了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后,在该阶段后期制定《奖励投资条例》以奖励包括制造业、手工艺业、矿业、农林渔畜业、运输业等,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台湾地区的产品自制率。
同时由于当时政府也面临财政困难、外汇短缺及失业率偏高等问题,因此也借由《奖励投资条例》发展外销产业并且以减免租税方式吸引外资来台。在经济发展政策转为出口扩张方针后,《奖励投资条例》也跟进修正以加速资本折旧并且鼓励公司股票上市。而荡了1980年至1990年的第二次进口替代时期《奖励投资条例》再度修正,内容则著重发展策略性之工业并且鼓励企业持续留在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