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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寿

王鹤寿,男,汉族,1909年4月19日生于河北省唐县,青少年时期就热爱祖国,求进步。1923年考入保定直隶第二师范学校,翌年暑假,王鹤寿同志年仅15岁就在该校秘密党、团组织的安排下,回唐县从事进步的宣传活动,在家乡撒下了革命的火种。192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10月,在中共北方区党委秘密设立的党校学习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全国铁路总工会石家庄分会秘书,全国铁路总工会干事。1927年被派往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8年回国后,一直从事党领导下的工运工作,主要是在白区青年工人中开展宣传和组织工作,先后担任共青团满州省委组织部部长、书记,共青团中央团校主任,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和团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在白色恐怖的长期斗争中,曾六次被捕,受尽严刑拷打,残酷迫害,始终坚贞不屈,正气凛然。第六次被捕后,在狱中坚持斗争,虽被敌人增加刑期,仍然不屈不挠,直到"七·七"抗日战争爆发,经党中央营救出狱。王鹤寿同志在长达13年的白区斗争中,历尽磨难,斗志益坚,始终坚持革命气节,是一名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

王鹤寿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和我国冶金工业战线的杰出领导人。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王鹤寿

别名:王警昆、王和叔、王和波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09年4月19日

逝世日期:1999年3月2日

毕业院校:保定直隶第二师范学校

职业:公务员

出生地:河北省唐县

人物生平

王鹤寿,1909年4月生,河北省唐县人。曾用名王警昆、王和叔、王和波。

1923年考入保定直隶第二师范学校。

1924年暑假期间根据学校秘密党团组织的安排回唐县,从事进步

的宣传活动。192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共青团京汉铁路石家庄车站特别支部书记、全国铁路总工会石家庄分会秘书、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干事。因从事工人运动被捕入狱。获释后,1927年被派往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

1928年回国后到东北,继续从事工运工作,在奉天兵工厂建立共青团组织和党的支部。同年11月至12月任中共抚顺特支书记。

抗战时期

1929年8月至1930年4月任共青团满洲省委组织部部长。1930年4月至6月、11月至12月任共青团满洲省委书记。同年5月至8月任中共满洲省临时委员会候补委员。9月至11月任中共满洲省南满特别委员会书记。1932年后担任共青团中央组织部秘书,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共青团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

1933年再次被捕,在狱中坚持斗争。1937年获释后到延安。1938年起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1939年2月起任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委员会委员。在此期间,参加由毛泽东亲自提议、陈云直接组织领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小组,并被推举为中央组织部的学习模范。

1941年5月任中央交通委员会委员。8月任陈云的政治秘书。

1945年4月至6月作为中直、军直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抗日战争胜利后奉调东北工作。

1945年12月至1946年8月任中共黑龙江省工作委员会书记

1946年8月至1947年1月,1947年8月至12月任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

1945年12月至1947年1月,1947年8月至12月任北安军区政治委员、军区党委书记。

1946年12月至1947年5月任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委员。

1947年1月至8月任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北安地委书记兼西满军区第一军分区政治委员。

1948年8月至10月任黑龙江军区政治委员。参加开辟和建设东北根据地的斗争。同年9月起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副秘书长。

1949年4月至7月任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第二部长。7月至8月任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部长。同年8月至1953年1月任东北人民政府委员。

1949年8月至9月任东北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重工业部部长。

建国后

1950年4月至1952年10月任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部长。

1950年5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委员。

1952年8月至1956年5月任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1954年9月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

1956年5月至1964年4月任冶金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组织编制了钢铁工业建设规划。

1956年8月至1958年2月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

1956年9月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1958年6月起任中共中央财经小组组员、科学小组组员。

1962年9月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增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

1964年任中共鞍山市委第一书记兼鞍山钢铁公司党委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被关押8年之久。1978年12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1979年9月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增补为中央委员。

1982年9月在中共十二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1983年10月11日通过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名单,王鹤寿任副主任 。

1985年9月在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上被批准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在此期间,兼任中央审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参加领导审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工作,参加领导清查康生、谢富治罪行的工作。参加领导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刘少奇、瞿秋白、潘汉年等人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工作。中共七大正式代表。中共十三大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1999年3月2日在北京逝世。

学习态度

王鹤寿同志一贯努力学习,研究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他坚决拥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他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反对思想僵化;他有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坚定的无产阶级党性;他一身正气,光明磊落;他顾全大局,服从组织,严守纪律;他关心群众,爱护干部,团结同志;他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他廉洁奉公,艰苦朴素,作风朴实,鄙视不正之风;他富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善于分析研究问题,透过各种复杂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有效地把工作推向前进。他的高尚品德、优良思想和作风,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人物评价

王鹤寿同志把毕生精力都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他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一生。他的逝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大损失,他的光辉业绩将永垂史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