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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瑟戈德·马歇尔(1908~1993):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法官(1967),曾任副总监察长(1965~19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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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瑟 德·马歇尔 (1908~1993):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位 人法官 (1967) 察长 (1965~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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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古德·马歇尔''',是第一位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国人,他从1967年开始在[[最高法院服务]]、直到1991年退休为止;在任此职之前,马歇尔担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律师,协助1954年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的案件 -「布朗控诉投陴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 - 赢得胜诉;他终其一生都致力于运用法律争取公民权和社会正义。 德·马歇尔 是美国20世纪的一位英雄:他承接并胜诉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导致美国废除了种族隔离法。他后来成为 美国最高法院 法官,始终致力于增进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和移民在内的全体美国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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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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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平年表'''<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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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物简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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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年表'''<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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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出生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读于塞缪尔·科尔里奇·泰勒小学(Samuel Coleridge Taylor Elementary School) 和布克·华盛顿初中(Booker T. Washington Junior High)。<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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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1925年:就读于有色人种高中及专科学校(Colored High and Training School)。该校于1923年改名为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高中(Frederick Douglass High School)。<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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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与维维安·伯雷(Vivian Burey)结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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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州林肯市林肯大学(Lincoln University)。<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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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霍华德大学法学院(How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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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开始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简称NAACP)巴尔的摩分会工作。<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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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与导师兼好友查尔斯·汉密尔顿·休斯敦(Charles Hamilton Huston)合作,赢得第一例重大民权案──"默里诉皮尔逊案"(Murray v. Pearson),废除了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的种族隔离。马歇尔曾因种族原因而无法在该法学院就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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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成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纽约的特别法律助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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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1961年:担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首席律师。1940年,在最高法院赢得第一个诉案:"钱伯斯诉佛罗里达案"(Chambers v. Florida)。马歇尔共赢得32个诉案中的29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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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在最高法院赢得两项研究生院种族隔离诉案──"斯韦特诉佩因特案"(Sweatt v. Painter)与"麦克劳林诉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校董会案"(McLaurin v. Oklahoma State Regents)。<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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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为调查有关美国武装部队存在种族歧视的指控前往韩国和日本。他的报告指出,军中一般实行"严格的种族隔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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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赢得"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这是一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诉讼案,结束了美国学校合法实行的种族隔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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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夫人维维安逝世。<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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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2月:与塞西莉亚·苏亚特(Cecilia A. Suyat)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小瑟古德(Thurgood Jr.)和约翰·威廉(John William)。<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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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由肯尼迪总统提名担任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2nd Circuit) 法官 。共作出112项裁决 全部得到最高法院维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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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被约翰逊总统 命为美国 察长;从1965至1967年,代表美国政府赢得19件诉案中的14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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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成为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第一位非洲裔美国人。从1967至1991年担任最高法院法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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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从最高法院退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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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在马里兰州贝塞斯达逝世,享年84岁。<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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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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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1908年7月2日---1993年1月24日)是第一位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国人,1908年7月2日出生。父亲是铁路卧车乘务员。1930年于宾州的林肯大学毕业后,继续到霍华德大学法学院深造,立志成为一名律师。1933年毕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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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马歇尔在巴尔的摩开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不久,他就成长为全美著名的争取民权运动的律师,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议会巴尔的摩分会法律顾问。1940-1961年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半自治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理事、首席法律顾问。在此期间在最高法院出庭为32宗案件进行过辩护,有29宗胜诉。最著名的为1954年的"布朗控告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辩论结果,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被宣布为违反宪法。该案的成功开始瓦解了美国教育界的种族隔离政策。<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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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马歇尔被肯尼迪总统任命为美国上诉法院法官。1965年任司法部副部长。任职期间在最高法院为19宗案子进行过辩论。1967年10月2日,他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美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法官。在任期间,他积极、坚决地为消除种族歧视而奋斗,维护宪法,争取废除死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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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任法官职近25年的马歇尔正式退休。1993年1月24日以84岁高龄逝世。他的死,使许多美国人都觉得他们不仅失去了一位珍贵的领导者,也失去了一个公平正义的支柱。为了表彰他生前所作贡献,美国政府特追授其1枚总统自由勋章。<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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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或许不像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那样驰名美国海外,但他为废除维系美国南方种族隔离制的法律机制所作的贡献与马丁·路德·金所发起的非暴力抗议行动一样,对推进民权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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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Lewis Powell)说:"瑟古德·马歇尔为带领我国走出种族隔离的荒原而作出的重大贡献是任何美国人所无法比拟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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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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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领域的瑟古德·马歇尔”<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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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毕业后,马丁和金斯伯路在纽约定居,马丁从事税收法律业务。金斯伯格经过一番周折才找到工作,成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助理。离开法院后,金斯伯格接受拉特格斯法学院邀请,并在该校执教。<ref>[https://reading.caixin.com/102135/102193.html “性别平等领域的瑟古德·马歇尔”],</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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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1月9日 (四) 18:53 的最新修訂

瑟古德·馬歇爾,是第一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他從1967年開始在最高法院服務、直到1991年退休為止;在任此職之前,馬歇爾擔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律師,協助1954年廢除種族隔離政策的案件 -「布朗控訴投陴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 - 贏得勝訴;他終其一生都致力於運用法律爭取公民權和社會正義。 瑟古德·馬歇爾是美國20世紀的一位英雄:他承接並勝訴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導致美國廢除了種族隔離法。他後來成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始終致力於增進包括少數族裔、婦女和移民在內的全體美國人的權利

瑟古德·馬歇爾
瑟古德·馬歇爾.jpg
出生 1908年7月2日
馬里蘭州巴爾的摩
逝世 1993年1月24日
國籍 美國
別名 Thurgood Marshall
職業 法官
知名於 第一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

目錄

1、生平年表

2、人物簡介

生平年表

1908年:出生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就讀於塞繆爾·科爾里奇·泰勒小學(Samuel Coleridge Taylor Elementary School) 和布克·華盛頓初中(Booker T. Washington Junior High)。

1921-1925年:就讀於有色人種高中及專科學校(Colored High and Training School)。該校於1923年改名為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高中(Frederick Douglass High School)。

1929年:與維維安·伯雷(Vivian Burey)結婚。

1930年:以優異成績畢業於賓夕法尼亞州林肯市林肯大學(Lincoln University)。

1933年: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績畢業於霍華德大學法學院(How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1934年:開始為"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簡稱NAACP)巴爾的摩分會工作。

1935年:與導師兼好友查爾斯·漢密爾頓·休斯敦(Charles Hamilton Huston)合作,贏得第一例重大民權案──"默里訴皮爾遜案"(Murray v. Pearson),廢除了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種族隔離。馬歇爾曾因種族原因而無法在該法學院就讀。

1936年:成為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在紐約的特別法律助理。

1940-1961年:擔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首席律師。1940年,在最高法院贏得第一個訴案:"錢伯斯訴佛羅里達案"(Chambers v. Florida)。馬歇爾共贏得32個訴案中的29案。

1950年:在最高法院贏得兩項研究生院種族隔離訴案──"斯韋特訴佩因特案"(Sweatt v. Painter)與"麥克勞林訴俄克拉何馬州立大學校董會案"(McLaurin v. Oklahoma State Regents)。

1951年:為調查有關美國武裝部隊存在種族歧視的指控前往韓國和日本。他的報告指出,軍中一般實行"嚴格的種族隔離"。

1954年:贏得"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這是一起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訴訟案,結束了美國學校合法實行的種族隔離。

1955年2月:夫人維維安逝世。

1955年12月:與塞西莉亞·蘇亞特(Cecilia A. Suyat)結婚;婚後育有二子:小瑟古德(Thurgood Jr.)和約翰·威廉(John William)。

1961年:由肯尼迪總統提名擔任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2nd Circuit)法官。共作出112項裁決,全部得到最高法院維持。

1965年:被約翰遜總統任命為美國總檢察長;從1965至1967年,代表美國政府贏得19件訴案中的14件。

1967年:成為被任命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第一位非洲裔美國人。從1967至1991年擔任最高法院法官。

1991年:從最高法院退休。

1993年:在馬里蘭州貝塞斯達逝世,享年84歲。

人物簡介

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1908年7月2日---1993年1月24日)是第一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1908年7月2日出生。父親是鐵路臥車乘務員。1930年於賓州的林肯大學畢業後,繼續到霍華德大學法學院深造,立志成為一名律師。1933年畢業。


之後,馬歇爾在巴爾的摩開辦了自己的律師事務所,不久,他就成長為全美著名的爭取民權運動的律師,任全國有色人種協議會巴爾的摩分會法律顧問。1940-1961年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半自治的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會理事、首席法律顧問。在此期間在最高法院出庭為32宗案件進行過辯護,有29宗勝訴。最著名的為1954年的"布朗控告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辯論結果,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被宣布為違反憲法。該案的成功開始瓦解了美國教育界的種族隔離政策。

1961年,馬歇爾被肯尼迪總統任命為美國上訴法院法官。1965年任司法部副部長。任職期間在最高法院為19宗案子進行過辯論。1967年10月2日,他被林登·約翰遜總統任命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美國有史以來的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法官。在任期間,他積極、堅決地為消除種族歧視而奮鬥,維護憲法,爭取廢除死刑。

1991年,任法官職近25年的馬歇爾正式退休。1993年1月24日以84歲高齡逝世。他的死,使許多美國人都覺得他們不僅失去了一位珍貴的領導者,也失去了一個公平正義的支柱。為了表彰他生前所作貢獻,美國政府特追授其1枚總統自由勳章。

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或許不像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那樣馳名美國海外,但他為廢除維繫美國南方種族隔離制的法律機制所作的貢獻與馬丁·路德·金所發起的非暴力抗議行動一樣,對推進民權事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最高法院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Lewis Powell)說:"瑟古德·馬歇爾為帶領我國走出種族隔離的荒原而作出的重大貢獻是任何美國人所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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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good Marshall
MARSHALL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