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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安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公安廳[1],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中文名:甘肅省公安廳

外文名:Gansu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主管部門:甘肅省人民政府、公安廳

地區:甘肅省

特點:接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全省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案件的偵察、調查和情報信息工作;承擔偵辦重大案件、研究制定相應對策的職責。

(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配合地方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指導、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省境內居留、旅遊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省防火、滅火和救災等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的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絡安全保衛、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

(十)承擔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打擊工作的職責。

(十一)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及收容教養的審批工作。

(十二)承擔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的職責。

(十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刑事技術工作,承擔開展刑事技術檢驗鑑定的職責。

(十四)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營建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指導公安邊防部隊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工作;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發生的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指導省內機場公安工作,負責蘭州中川國際機場安全和空防安全。

(十八)指導鐵路森林、海關公安機關開展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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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