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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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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制(ちょうそんせい、明治44年4月7日法律第69号)是大日本帝国宪法下地方自治中市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已废止。[1]
历史
1888年(明治21年)4月17日,为代替郡区町村编制法而颁发,是明治21年4月17日法律第1号的后半部份(前半部份是市制)。翌年(明治22年)4月之后在各地陆续实施。
町村制参考了普鲁士的地方自治制度,给予每年缴纳地租或直接国税2日元以上纳税者参政权,制度有利于资本家。内务大臣和府县知事的监督权很强、自治权弱小。
1911年(明治44年)全面更改、1921年(大正10年)、1925年(大正14年)、1929年(昭和4年)强化自治权和公民权,不过基本性质为改变。二战下的1943年(昭和17年)再度减小自治权。战后的1946年(昭和21年)扩大自治权,翌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与新地方自治法实施,町村制废除。
构成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款 町村其区域
- 第二款 町村住民及其权利义务
- 第三款 町村条例
第二章 町村会
- 第一款 组织及选举
- 第二款 职务权限及处务规定
第三章 町村行政
- 第一款 町村吏员/组织选任
- 第二款 町村吏员/职务权限
第四章 町村有财产/管理
- 第一款 町村有财产及町村税
- 第二款 町村/岁入出予算及决算
参考文献
- ↑ 六版增订 市制町村制注释(附市制町村制理由),kong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