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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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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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