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監督機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監督機制
圖片來自知乎

監督機制(Oversight Mechanisms),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執行力將決定企業的興衰成敗。科學完善的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是企業高效運行的基礎,加強監督管理是保證企業執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因此,企業要強化監督,健全規章制度,提升企業執行力。

督查制度

督查制度的建設是對督查事項的跟蹤監督,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增強全體幹部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一個企業可以根據其組織結構的複雜性和人員多少,考慮設置一級或兩級檢察機構,該機構可以是虛擬的,譬如:設置一個最高機構為「公司檢察委員會」,對其職責權限要明確定義清楚,也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一般而言,一個企業的一般性或者員工級別的監督、考核和信息反饋工作,可由行政部負責;對於政務方面、安全方面、經營管理方面、生產方面和重大質量管理方面以及體系的執行力、監督、考核和信息反饋工作可由公司檢察委員會負責。通常檢察委員會書記可由管理者代表出任。

憲法的監督包括權利機關的實施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的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違憲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在司法機關適用和執行法律過程中,對社會主體的違憲行為予以監督,並通過法律予以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監督機制
圖片來自知乎

監督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信訪舉報制度:通過給國家機關寫信、打電話或當面向有關人員反映意見,提出批評、建議

2、人大代表聯繫群眾制度:將自己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給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議案,上傳到國家權力機關

3、輿論監督制度:依法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意見

4、其他方式:主要有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督查制度

督查制度的建設是對督查事項的跟蹤監督,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增強全體幹部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一個企業可以根據其組織結構的複雜性和人員多少,考慮設置一級或兩級檢察機構,該機構可以是虛擬的,譬如:設置一個最高機構為「公司檢察委員會」,對其職責權限要明確定義清楚,也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一般而言,一個企業的一般性或者員工級別的監督、考核和信息反饋工作,可由行政部負責;對於政務方面、安全方面、經營管理方面、生產方面和重大質量管理方面以及體系的執行力、監督、考核和信息反饋工作可由公司檢察委員會負責。通常檢察委員會書記可由管理者代表出任。

問責制度

「無為行為」 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規定職責,導致工作延誤、效率低下的行為;或因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與所負責任不相適應,導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任務完不成的一種工作狀況,無為就是過 對於部門和單位出現的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局黨委下達的工作任務或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應採取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書面檢查、公開道歉、勸其引咎辭職等方式,對部門或單位領導予以問責,以達到懲戒的目的,提高執行力。

追究制度

要建立環環相扣的責任追究制,對不同層次、各個崗位的員工.制定出精細的責罰條例,讓執行力弱或有過錯者為其行為「買單」。對各單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質量管理、生產管理、技術管理、機電管理、經營管理、物業管理、政治工作、民主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過錯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對過錯較輕的,給予訓誡、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處理: 對犯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過錯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黨紀處分:對直接關係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責任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嚴厲追查,依法依紀嚴懲。

復命制度

對主管領導所安排的任何工作,不管完成與否,被安排人都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安排人復命,保證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當執行人在執行開始後發現有困難或阻力,無法按時完成,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公開、正當的程序向主管領導反映,否則就沒有任何理由不完成工作和任務。同時完成任務,也應即時復命。這是保障執行指令、加強執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體系建設

績效考核是提高執行力的有效途徑。績效考核體系建設應該圍繞企業的整體經營規劃而建立,要設計一套關鍵績效指標(KPI),既有明確的目標導向,又有對關鍵業務的考核;既營造一種機會上人人平等的氛圍,又體現個人與團隊之間的平衡關係,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人力資源,體現出簡潔、實效、操作性強的特點。同時,還可以實施薪酬激勵、培訓激勵和合理的授權激勵,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執行力。

視頻

國企大監督體系運行機制有哪些?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