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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英语: Correction ),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jiǎo zhèng,指改正;纠正。出自《汉书·李寻传》:“先帝大圣,深见天意昭然,使陛下奉承天统,欲矫正之也。” “矫正”概念被引入社会领域,成为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1]
辨析
穆之斟酌时宜,随方矫正,不盈旬日,风俗顿改。——《南史·刘穆之传》 而矫正社会工作也称矫治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在矫正体系中的运用,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引证解释
《南史·刘穆之传》:“ 穆之 斟酌时宜,随方矫正,不盈旬日,风俗顿改。” 唐 王勃《上吏部裴侍郎启》:“苟非可以甄明大义,矫正末流,俗化资以兴衰,家国繇其轻重,古人未尝留心也。” 鲁迅 《花边文学·看书琐记(三)》:“用笔的人以为一做批评家,便可以高踞文坛,所以速成和乱评的也不少,但要矫正这风气,是须用批评的批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