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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 social relationship ),从关系的双方来讲,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这里的国家在实质上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

相关概念

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此意即为社会关系源于人,因为有了人类,人与人之间便产生了各种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就统称为社会关系。

从关系的双方来讲,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这里的国家在实质上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关系的领域来看,社会关系的涉及面众多,主要的关系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此外,宗教、军事等也是社会关系体现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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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分类

随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日益深入和扩展,历史地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多种层次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揭示了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从属关系,据此将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种基本的类别。[1]

物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不依人们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思想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形成的关系,它是物质关系的反映(见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关系还可以从其他一些角度进行分类:[2]

①从社会关系的主体和范围,可以划分为个人之间的关系,群体、阶级、民族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内和国际关系等;

②从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可以划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等;

③从社会关系包含的矛盾性质,可以把社会关系划分为对抗性关系和非对抗性关系。对抗性关系是涉及双方利益根本对立、往往要靠强制手段来维系或解决的矛盾关系,通常指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敌我之间的关系。非对抗性关系是涉及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可以通过批评、说服、调整的方法去解决的矛盾关系,通常指人民内部的关系。

关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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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社会关系系统,即社会形态。在这种系统中,诸种社会关系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具有一定的秩序与规律的有机整体。其中生产关系构成经济基础,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和特点的各种思想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同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从属、包含、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各自居于一定的地位,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物质关系决定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又反作用于物质关系。社会关系整体系统决定和制约着作为这一系统构成部分的各个社会关系,各个社会关系也对整体系统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特别是占据主要地位的社会关系对整体系统的性质和发展、对其他社会关系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一般说来,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整个社会关系系统以及其他个别社会关系的性质。在剥削阶级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对抗性的社会关系居于主要地位,社会关系系统的性质就是对抗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的社会关系居于主要地位,社会关系系统的性质就是非对抗性的。

无论个别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系统,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演变的。其演变的规律大致是:生产力的发展直接促使物质关系发生变化,进而要求种种思想关系相应地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社会关系系统的根本变化。人类历史已经多次发生社会关系系统的质的变化,这就是由原始的非对抗性的系统演变为对抗性的系统,即由原始社会演变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20世纪以来,又先后在一些国家演变为社会主义的非对抗性的系统。

关系困境

在社会关系研究中,关注社会关系遭遇到的困境,是一个新的命题。唐震在《接受与选择》中首次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实质。他认为,社会关系是两个高级的能动自然之间的关系,鉴于这种关系对个体的终极作用,它很快地进入到个体指向队列的头排,成为个体选择对象时的第一指向。个体的社会关系的一端——另一个个体,由于他是从他的前对象关系发展而来的、在他目前的对象世界中存有的最高级的对象,因而,我与之交往,就是与最高级的对象交往,这种交往的结果是我的对象关系中的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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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种倾向性,个体的选择就出现了跳跃性——他往往希望跳过与原始自然、人化自然的对象关系,直接地与他人建立对象关系。按照个体对象关系的历史,个体的发展源于对象的转变和对象关系的历史,个体是随着对象的演变而成长起来的。换句话说,当对象停滞时,对象关系也是停滞的;当一方没有经历过前对象的接受过程时,这样的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就不是“门当户对”的,他们在对象性的历史上的差距就是存在的,其间出现相互依附现象就是可能的。只有两个同时经历了相当水平的对象关系的个体之间才有可能是对等的、可以相互并进和发展的关系,那种在前对象缺位状态下形成的个体之间的关系对双方只有抑制,从而缺少发展的机制。这就是人类社会关系演变中所遇到的困境。

个体的对象关系正因为它是对象关系,对象——能否结成对象——是个体建立对象关系的重要前提。由于那个作为对象的个体在纯粹的意义上来自于原始自然和人化自然,你不知道他以前的原始自然和人化自然,也就不知道他是什么样子,他作为对象的属性也就是一个未知数。

因此,与最高级的能动自然建立对象关系就只是个体的一种潜在的指向。要使潜在的指向转化为现实的指向,个体必须经历一个复杂的渐变过程。即他自身首先必须完成与原始自然的关系的转换,使他自身的原始自然充实起来,不致因为处在虚空状态而使原始的指向出现迷茫、慌乱甚至野蛮的特征;其次他必须完成与人化自然的关系的转换,他发觉人化自然,体验人化自然,运用人化自然,在与人化自然的变换过程中,他掌握了人类凝结在人化自然中的已经被人的实践所证实的前卫的思想意识,掌握了通向自然的最好的工具,掌握了人类最优秀的文明成果。

通过这个转化,他已经是脱离了低级的自然状态的个体,是总和了原始自然和人化自然的高级的能动的自然物。只有在这个时候,他才能真正地与其他个体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对象关系,即社会关系。如果不能经历这些转化,个体之间就会出现巨大的差异:一方是还不成熟的、还没有具备能动性的自然物,一方是已经成熟的、具有能动性的高级自然,两者之间的交往结果就必然出现一方是未发展起来的人,另一方则是已经发展成熟了的人,结果是:一方成了另一方的附属物。个体的发展要么出现人性的变异,要么停滞下来。

这就是说,在渐进地、拾级而上的对象关系的展开过程中,个体本身的人性的成长才是可能的、正常的;而在超越对象发展阶段的对象关系所得到的社会交往中,个体之间的关系有可能是扭曲的、非人的关系。然而,在个体的能体会到的“个体面临的对象越高级、其对个体的作用也就越大”的原则的驱使下,许多个体在选择对象时是“直奔主题”的——他们希望撇开低级对象,直接与能动的自然建立关系。由于这一点,由于个体自身并未在前对象关系上发展起来并获得积累,他与这一能动自然建立的关系,就把对象关系的水平拉回到低级的层次。这样一来,这一对象关系——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缓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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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接受与选择》第七章“社会关系的困境及其消解”

关系划分

社会学从多种角度区分社会关系的类型:

①从结成社会关系的主体划分有: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它是全部社会关系的起点,是社会中最简单、最基本的关系;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如一个职员与公司的关系;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它更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关系的基本倾向;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这是高层次、大范围的社会关系,如失业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关系。

②从社会关系存在的形态上可分为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前者指社会关系的构成模式,亦称社会结构,如家庭结构、阶级结构、职业结构。后者指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模式,亦称社会互动,主要形式有:暗示、模仿、顺应、同化、交换、合作、竞争、冲突、强制等。

③从交往的密切程度上可分为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亦称首属关系与次属关系。前者指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它反映人们之间广泛、深入、直接的交往,如夫妻关系、朋友关系等。后者则与此相反,它是以事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如同行关系、上下级关系等。

④按社会关系矛盾的性质可分为对抗性关系和非对抗性关系。前者指交往双方的根本利益不一致、发展方向完全相反,如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后者指交往双方的根本利益一致、发展方向大致相同,但局部和眼前利益上有不一致之处,如同一阶级内部各成员间的关系。

⑤从社会交往的方向与选择上可分为垂直关系与水平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垂直关系,现代社会的夫、妻与兄、弟之间主要是水平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价值观重垂直关系而轻水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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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从社会关系规范化程度上可分为正式关系与非正式关系。前者指已经制度化、比较稳定、有一定程序、受一定原则制约的关系,如法律关系等。后者指未制度化、没有固定模式、不受原则制约的关系,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

⑦从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上可分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对此,社会学做了较深入的研究。

血缘关系

以血亲或生理联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最早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的发展又不断赋予它新的内容。纵观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以血缘关系联结的社会群体有:种族、氏族、宗族、家族、家庭等。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里,血缘关系的紧密程度及地位、作用是不相同的。在原始社会里,血缘关系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基础。在奴隶和封建社会,血缘关系是区分社会阶级的重要标志。近代以来,血缘关系的地位、作用有所下降。在中国,仍然起较重要作用的血缘关系有:

①婚姻关系。它由自然与社会两重因素构成,自然因素指人进入青春期后对异性的追求,社会因素指两性关系受社会规范的约束。婚姻关系是两性间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两性的个体交往,具有排它性。②家庭关系,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夫一妻家庭关系的形成标志着文明时代的开始。③亲属关系。主要指非直系血缘关系,如姑侄关系、叔侄关系、舅甥关系、姨甥关系、堂兄弟姐妹关系、姑表关系、岳婿关系、丈夫与妻弟、妻妹关系等。血缘关系的正功能是联系社会与群体,使之增强内聚力,负功能是将人置于被动的地位上。

地缘关系

直接建立在人们空间与地理位置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最早产生的社会关系之一。比较稳定和牢固的地缘关系是人类采取定居形式后才形成的。原始社会前期,人们以采摘果实和狩猎为生,一个地方的资源枯竭了就迁到另一个地方去,社会的地缘关系是变动不居的。原始社会中后期,随着种植和畜牧业的出现,人类的空间、地理位置关系有了较大的稳定性,人们之间便形成比较牢固的地缘关系。牢固的地缘关系形成后,不断扩大,从最初的村落发展到国家,甚至出现了超越国界的联盟或国际组织。

地缘关系可分为封闭型与开放型两种。封闭型地缘关系即产业革命以前的社会关系。那时,社会分工不发达,人们被限制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很多人终生只在某一个村、镇里生活。开放型地缘关系指产业革命以后的社会关系。机器大生产的发展使人们摆脱了小生产的束缚,城市的发展使很多人摆脱了土地的束缚,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使人们远距离的和较快的流动成为可能。

在开放型的地缘关系中,人们的居住、职业等仅只有相对稳定性,地域性的人口流动会不断形成新的地缘关系。地缘关系的功能主要有:①可以维系社会的稳定,相对稳固的地缘关系能保障人们生产与生活的正常秩序;②可能把人们约束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束缚人们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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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缘关系

以人们广泛的社会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在血缘与地缘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最初的分工建立在性别、年龄等生理差别的基础上,它们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业缘关系。建立在广泛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真正独立的业缘关系,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现代社会中,业缘关系的地位日益重要,其特征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与工业化以前的社会相比,现代社会业缘关系的结构复杂,分工体系庞大,由过去的初级关系和非正式关系为主,转变为次级关系和正式关系为主。业缘关系的变迁也由缓慢转变为迅速。业缘关系的正功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负功能有可能限制人们的发展。在以剥削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分工使剥削者处于从事统治管理活动的有利地位,被剥削者则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业缘体系就起着维护剥削制度的作用。在消灭了剥削制度的国家中,业缘关系不再具有统治与剥削的意义,但业缘与职业体系束缚人们发展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还存在。

其他相关

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影响,会在人的心理上形成某种距离感。其特点是直接交往和情感性。它受诸多因素影响:双方需求的互补性、态度的类似性、双方距离的远近及交往频率等都能影响人际关系的建立。

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先有人际关系,后有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在社会关系建立后,又是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人际关系更强调相互作用的个性特征,而社会关系则是指它所包含的共性方面。

个人社会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既是社会学的元问题也是基本问题,它的展开构成了社会学的理论元层面,是社会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它也是表征现代性过程“问题性”的符码,构成了对现代社会进行观察和研究的视角与方法。这一问题展现了社会学的一种独特质性:知识和理论的逻辑与历史和现实的路径的相互交叠。这也是社会学思维与哲学思维的实质性界分。个人与社会提供了社会学的具体研究得以展开的轨道,使社会学建立了与现代性的牢固的知识连结,从而对人类历史上这一空前的变迁过程给予了宏大而细致、广阔而深入、普遍而精微的刻画和反省。当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正在经历更为深刻的变化,这就使社会学的这一理论和实践的前沿问题,具有了新的时代性涵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