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唯实论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社会唯实论(social realism),一种关于社会学思想性质的观点或理论倾向。因与中世纪经验哲学的正统派理论唯实论有相通之处而得名。在唯实论看来,除个别的东西外,还存在着一般的东西。较为严格的唯实论认为,一般先于个别,个别是由一般分化而来的;较为温和的唯实论认为,一般存在于思维之中,它是对事物的共性(相似性、普遍性)的抽象。社会唯实论是唯实论观点在社会理论中的贯彻或表现。它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
观点介绍
社会唯实论起源于17世纪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的理性主义的国家主义,经18世纪英国J.边沁的激进功利主义,以及19世纪A.孔德的社会物理学和H.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发展,最终在法国社会学家É.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中得到了最典型的表述。迪尔凯姆用社会学主义的观点来看待社会,把社会区分为"机械团结"的社会和“有机团结”的社会。前者指古代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不同的个人可以互相替代;后者指工业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劳动分工导致了不同个人之间的差异。无论何种社会,起决定作用的都是“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个人因为具有这种意识而服从于社会。在机械团结的社会里,集体意识符号化为“刑事法”,以统一社会成员的行动;在有机团结的社会里,集体意识符号化为“合作法”,以使社会成员协调一致。在迪尔凯姆的理论中,人的行动是由人的社会性决定的,而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信仰体系,一个精神的或道德的实体。[1]
迪尔凯姆的理论直接地影响了英国人类学中的功能主义和法国人类学中的结构主义,并进而通过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的理论,尤其是他的结构功能主义而影响到当代社会学理论。结构功能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社会唯实论。它认为,社会是由一些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部分(子系统)构成的系统,在该系统中各个子系统都执行各自的功能,使社会系统(广义的,包括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得以存在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一些宏观社会学理论如冲突理论、“新马克思主义”中也有社会唯实论成分。社会唯实论与社会学中的有机论、整体论、集体主义、宏观理论大体上是一致的。与社会唯实论相对立的是社会唯名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