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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財產
圖片來自優酷

私人財產(Private property),經濟學術語,個人所有物(如固定資產或服飾)。保護私人財產的法規日漸完善,自從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現行憲法以來,已有兩次修改憲法涉及私營經濟。

概述

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為憲法第十一條增加如下內容:「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項修憲成果是中國10年改革開放成果的結晶。當時改革開放的實踐使得已被各種「改造」和「革命」斬盡殺絕的私營經濟在夾縫中生存、發展、壯大起來,為「文化大革命」後國民經濟從瀕臨崩潰的邊緣恢復、發展、繁榮做出了重大貢獻,成了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濟成分作為社會現實的客觀反映,憲法修正案讓私營經濟破天荒第一次登上了社主義憲法的大雅之堂,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第二次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十一條作了全面改寫。修改後的第十一條將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並述,作出如下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項修憲成果是中國改革開放第二個10年(1988-1998)深入發展取得重大勝利的標誌之一。在1998年,全國工業總產值里國有經濟所占比重下降到28.2%,個體、私營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創造的產值已超過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產值總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國有商業只占20.7%,個體、私營商業的營業額已經三倍於國有商業。概括地說,在工商業場份額中,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實際上已占主體地位。[1]

公民私人財產: 根據<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送等。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於生活居住的房屋。3,儲蓄是指公民存入銀行或者信用社的貨幣.對公民的儲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可依法查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查詢,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職責。4,生活用品。如衣服,糧食,餐具交通用具等。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6,圖書資料。如各種書籍,報刊,圖表等。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機床等。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在憲法中的地位,才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上升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相關內容,映了中國經濟中所有制結構的重大變化,它對於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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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