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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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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种族隔离制度

外文名: Racial Segregation

特指: 南非的种族隔离

多指南非的种族隔离(南非语:Apartheid)为1948年至1991年间在南非共和国实行的一种种族隔离制度,Apartheid是南非语引自荷兰语的词,区分隔离制度之意。这个制度对白人与非白人(包括黑人黄种人印度人、及其他混血种人)进行分隔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给予歧别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确立,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国因为长期的被国际舆论批判与贸易制裁而废止。[1]

简介

资本主义国家对白色人种和有色人种、欧洲人和非欧洲人等种族集团强制实行的分离。又译种族分隔、种族分离。

种族隔离大体可分为两种:①人身隔离或制度隔离。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通过建立各个种族集团的平行机关或有色人种的专门部门所实行的分离。如禁止有色人种和白色人种同读一个学校,同住一个房间,同上一个教堂,同葬一个墓地等。②地域隔离。对一定的种族集团在指定地域内实行的分离。如建立保留地、黑人区、犹太区等。两种隔离一般被结合并用。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宣布:种族隔离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国际和平和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凡是有种族隔离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缔约国承担义务,禁止、预防并惩治犯有这种罪行的人。

种族隔离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为开端。由于广泛的使用而被执政的南非国家党(National Party)予以强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有2500万人,印度人约有90万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万人。南非共和国的政府说法是:"南非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皆有所不同,言语也有所差别。让各民族各自发展,并不是种族隔离,而是各自发展。"但是明显的白人掌握政治经济的权力,有色人种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拥有的农场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资,而且工资通常无法养家;也有不少黑人失业。


种族隔离的法律分类以四种人为分类:白人、有色人种、印度人与黑人。其中的日本人与华人被视为与白人同等级。其内容包括如下:原住民土地法与"家园政策"--1971年开始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国13%的边陲地带的十个"国"并给予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的这些"国"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国"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经济的优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扶植温达、希斯凯、川斯凯与波布纳等四个"国"独立,但没有被国际所承认。隔离设施法--公共场合的坐位与使用以白人与非白人作为差别。 集团地区法--以人种作为居住地区的限制;混种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背德法--对于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其他在医疗、宗教、就职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名称含义

Apartheid是南非语引自荷兰语的词,区分隔离制度之意。这个制度对人种进行分隔(主要分成白人、黑人、印度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然后依照法律上的分类,各族群在地理上强制的被分离,特别是占多数的黑人,依法成为某些"家园"的市民。这些家园在名义上是自主国家但运作比较类似美国印地安保留区和加拿大原住民保留区。事实上,多数的南非黑人从未居住过这些"家园"。

具体措施

南非种族隔离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群(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区)得到投票权或影响力,将他们的权益限制在遥远可能从未访问过的家园。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有时被声称是平等隔离,即为白人和非白人提供同样的、但彼此分开的服务。 这个制度在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执行。

相关法律

南非的种族隔离法律分类以四种人为分类:白人、有色人种、印度人与黑人。其中有色人种为早年白人移民与黑人结合所生的混血子女的后代;印度人包括所有来自印度次大陆的印度教徒、锡克教徒、穆斯林(含巴基斯坦人)和其他教徒;1966至1967年起,日本人被视为"荣誉白人"(Honorary Whites)。从1970年代起,来自中国台湾的华人在种族隔离场所也可以享受与白人相同的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南非不人道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政策,一直拒绝与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外交关系。

与种族隔离有关的主要法律包括如下:

1911年矿业及工人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1913年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移民调节法(The Immigrations Regulation Act)1944年公民身份法(The South African Citizenship Act)

1949年禁止跨族婚姻法(The Prohibition of Mixed Marriages Act),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背德法(The Immorality Act),对于跨种族的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1950年人口登记法(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规定所有人口都要按种族登记; 反共产主义法(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规定政府有权查禁任何被指控为"宣传共产主义"的政党; 集团地区法(The Group Areas Act),将全国分为不同区域,划出禁止黑人居住的地区;

1951年班图人管理机构法(Bantu Authorities Act ),为黑人建立了单独的管理机构; 防止非法定居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Squatting Act),规定政府有权拆除黑人贫民区; 土著建筑工人和土著服务法(Native Building Workers Act and Native Services Levy),规定白人雇主有义务在白人区为其黑人雇工修建必要的住房;

1953年隔离设施法(The Reservation of Separate Amenities Act),禁止不同种族的人混用公共服务设施,如盥洗室、候车室等; 班图人教育法(The Bantu Education Act),将所有黑人学校收归政府管辖,终止了教会学校的存在;

1954年班图人城市区域法(Bantu Urban Areas Act),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年矿业和工作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将劳工领域中的种族隔离正式化;

1958年促进黑人自治法(The Promotion of Black Self-Government Act),即"黑人家园政策"

1959年班图人投资法(Bantu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起将必要资本转移至黑人家园的机构; 大学教育扩充法(The Extension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Act),为黑人、有色人和印度人建立单独的大学;

1970年黑人家园公民身份法(Black Homeland Citizenship Act):从1971年开始,南非政府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分散于南非共和国边陲地带(占该国总面积13%)的10个"黑人家园",并给予这些家园以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到这些"黑人家园"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黑人家园"中的白人仍然居有政治和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先后扶植文达(Venda)、西斯凯(Ciskei)、川斯凯(Transkei)与博普塔茨瓦纳(Bophuthatswana)等四个"国家"独立,但没有被国际所承认。

1974年阿非利加语媒体法(Afrikaans Medium Decree):规定在黑人家园以外的地区,阿非利加语在学校授课中要达到50%的使用比例 在医疗、宗教、就职等其他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其他信息

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但引发国内的反弹与抗争,更引发国际社会的攻击与经济制裁;1989年戴克拉克担任南非总统后,便释放反对种族隔离政策而入狱的曼德拉,并且于1990年解除戒严;1991年南非共和国废止人口登记法、原住民土地法与集团地区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1993年,戴克拉克因对南非的民主贡献,与曼德拉一同获颁诺贝尔和平奖。1998年与台湾当局断交,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