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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稅收減免主要是指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和徵稅對象採取減少徵稅或者免予徵稅的特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大學生創業、殘疾人就業等等。

稅收減免方式

①從時間上可劃分為定期減免和不定期減免。前者限於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減稅免稅,過期一般不再繼續減免照顧;後者是對特定納稅人和特定徵稅對象在一定範圍內給予的減稅免稅,沒有固定的減免時間限制。

②從性質上可劃分為政策減免、困難減免和一般減免。政策減免,指配合國家有關政策所給予的減稅免稅;困難減免,指對納稅人因特殊情況納稅有困難而給予的減稅免稅;一般減免,指其他一般性的減稅免稅。

③從與稅法的關係上可劃分為法定減免和非法定減免。前者指基本稅法中明文規定的減稅免稅;後者指基本稅法規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政策內容】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5.《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二、【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三、【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政策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

四、【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服務的納稅人。

【政策內容】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五、【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政策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