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內競爭
種內競爭,亦稱種內鬥爭,指同種生物個體之間的生存競爭,達爾文認為同種生物由於要求相同的生活條件,競爭是最激烈的,提出種內競爭是自然選擇的重要基礎。[1]
例如爭取食物來源、爭取地盤或是交配機會。如蚱蜢,一群蚱蜢中的各個個體取食同樣的食物,雖然互不干擾,但每一個個體都對其他個體的取食造成負面影響。
種內競爭對群體的數量也有很大影響,如果群體密度過大,種內競爭會變得非常激烈,有限的食物只能允許最能適應的個體存活,雄性間的競爭使得只有最強壯的才能生育後代。
目錄
簡介
種內鬥爭是指同種個體間的競爭。生態學上對種內競爭十分重視,把它看做是調節種群密度的一種機制。尼科爾森(A、J、Nicholson, 1954)基於這一觀點,把種內鬥爭分成爭奪型和競爭型兩類。屬於爭奪型的有關個體,任意消耗資源,結果所有個體都得不到足夠的量,極端情況,可共同死滅。這種類型從維持種群的觀點來看,浪費資源,容易發生個體數大幅度變動,食草動物出現的競爭就是其中一例。
屬於競爭型的有關個體,一部分個體確保其所需要的資源,其餘一部分個體有時得不到利用資源。為了維持種群資源可被有效地利用,同時使種群的密度維持在穩定的狀態。具有勢力範圍的動物和捕食寄生者中表現的競爭就是其中的一例。如果個體間鬥爭能力的差異小,種內鬥爭趨向於爭奪型;個體間鬥爭能力的差異大,種內鬥爭就趨向於競爭型。植物中存在的所謂自動稀疏現象,通常認為是由於種群內個體間產生了大的差異,弱小的個體受到大形個體的抑制而造成的。出生時間的遲早和所處環境的差別也會造成個體競爭能力的差異。
但當這種差異為遺傳性所決定時,競爭就成為自然選擇的主要因素。達爾文(1859)認為,生活要求相同的同種個體間所產生的鬥爭最為激烈。他認為這是進化的主要原因。關於種內鬥爭在進化上的重要住,有很多見解。其中有人〔如李森科( T.D.Lysenko,1945)〕甚至對種內鬥爭的存在的事實持否定態度。溫愛德華茲(V.C.Wynne-Edwards,1962)提出,動物中經常以發展各種社會行為來避免種內鬥爭過激的現象,以象徵性的形式來解決鬥爭,稱為習慣的競爭。例如,高等動物中常見的威嚇就是其中一種形式。他主張這一類社會行為是種群水平的(不是個體水平的)在自然選擇中即群體選擇發展起來的。
相關
現實生活中,群體與群體之間、群體中各成員 之間,總是處於競爭與合作狀態之中,有競爭,也有合作,往往兩者並存,從而使社會生活變得千姿百態。
毫無疑問,合作和競爭都有各自的特點。合作能有力地協調人際關係,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合作過程中,群體成員之間也有競爭,競爭對於提高個人工作效率有顯著的作用。例如,一個籃球隊在對抗賽中,隊與隊之間是競爭關係,而每個籃球隊內各成員之間則是合作關係。每個隊員都想為全隊多作貢獻,投籃命中率高的隊自然是優勝者,而投籃手則需要其他成員的密切配合。另外,一個群體內部進行合作時,必然與其他成員展開競爭。所以說,競爭與合作相互依賴,缺一不可。
約翰遜(Johnson,1981),控制了四個群體進行比較研究,四個群體指合作的班群體,競爭的班群體,在本群體內合作與外群體進存競爭的群體,以及各成員自己單獨活動的群體。學科有閱讀,語文、數學、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心理學以及體育。該研究包括了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各個年齡組。結果表明,在班級中與他人合作的人,比彼此競爭的人和自己單獨學習的人學得好。各學科、各年齡段都如此。
大學生來說合作的積極性作用稍弱一些。約翰遜根據實驗結果指出,一個學生若在合作情境下成績居於中間,那麼,在競爭或單獨學習的情境下,如果按100名排列,他大約就要落到第80名左右了。也就是說,他的成績要從中游降到下游。約翰遜強調指出,合作不僅對提高成績,且在促進個體社會化,形成互相支持、喜歡和接納的人際關係能力,提高自尊心,形成對同伴、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的積極態度,保理健康等方面都有重要意義。
競爭有利於提高個人工作效率。奧格登做過一項關於警覺性的實驗。實驗材料是用一光源在暗室內隨機調節發光強度,要求被試加以判斷,實驗者記錄判斷的正確和錯誤次數。實驗將被試分為三個等組,給以相同的要求和時間。除 A組外,其他兩組分別接受不同的指導語,即 A組是控制組,不作任何激勵。
B組是個人競委組,實驗者告訴該組成員說,實驗目的是要比較誰的注意力、觀察力最強。C組是群體競賽組,實驗者告訴他們說,實驗目的是進行群體之間的比賽,看哪一組成績最好。結果表明,在個人競賽條件下,B組成績最好,每人判斷錯誤為8次(平均);A組最差,即對照組未受任何激勵,每人判斷錯誤為24次(平均);C組成績居中,在合作條件下,每人判斷錯誤為14次(平均)。實驗結果說明合作也能提高工榨效率,但次於個人競爭。
參考文獻
- ↑ 尼泊爾埋葬蟲逆境求生術,yl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