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立法機關又稱立法機構或立法部門,是一個政權中負責審議及制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
- 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
- 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戰、媾和、批准條約、批准緊急狀態、選舉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國家元首等國家權力。
- 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例如歐盟。由於立法機構的運作,很大部分來自人民的意向,因此亦被稱為「民意機關」。
-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
- 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以及產生成員的方法。
- 立法機構的決策方式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決策,為此各國都設有一套自己的架構和議事程序。
立法機關之功能
- 立法機關扮演的角色,因各國制度的不同而有差異。
- 歸納各立法機關的功能,主要有四種:一、立法,二、監督,三、代表,四、正當性。在實際運作上,因國家而異,有些能充分發揮各項功能,有些僅能執行少許功能,有些則祇有象徵或裝飾作用。
- 一、立法(legislation)--各國法律均須經立法機關議決通過,立法機關雖有立法權,如美國總統有法案否決權(Veto Power),且實際上約有50%至80%的法案由行政機關起草,並在總統的影響與領導下,由國會通過,英國則由內閣主導立法,議會很少積極立法。其主因是現代國家問題錯綜複雜,需要有專業知識專家來解決,行政部門有龐大文官,資訊豐富,有大量專家,而議會則較少專家與資源。
- 二、監督(scrutiny or oversight)--對政府的政策法案、收支經費預費、主要行政官員的任用等均須經國會審查通過或同意。
- 行政首長或部會首長向國會解釋其決策原委與過程,說明其施政狀況與進度。監督政府決策與施政的權力,可揭發政府缺失,使行政部門的施政更為謹慎,必須思考決策的後果與責任。
- 三、代表(representation)--在代議民主政治中,立法機關是代表人民、反映民意決定利益分配的主要機制,是溝通政府與人民的主要橋樑。
- 美國參議員於1913年由州議會選舉改為由選民直接選出,亦顯示代表全民的原則抬頭。立法者受選民之信託,為選民之代理,代理人有權為被代理人之利益作最佳的抉擇,猶如父母為子女之代理人,具有自由裁量權,除了定期改選,不受選民太多控制。立法者應發揮智,視議題而定,有時扮演代理人,有時扮演代表人,有時尚應扮演政黨的代表,如英國,貫徹黨的決策。
- 四、正當性(合法性legitimacy)--由於有國會以人民的名義為政府背書,故政府的決策、立法、施政乃具有正當性或合法性。
- 國會允許各種意見與利益有表達的機會,縱使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亦會因為意見表達權受到尊重,故國會有調和不同意見,形成共識,消除街頭抗爭,使政府決策具有正當性或合法性之功能。
前已言及,立法機關成員由選舉產生,具有代表人民的性質。因而經國會通過的政策法案或議案,無異表示得到人民的同意。由於有國會以人民的名義為政府背書,故政府的決策、立法、施政乃具有正當性或合法性。[1]
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編制
- 依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十條[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單位組織如下:
- 一、直轄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下得分設九組、室辦事。
- 二、縣(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下分設組、室辦事。其縣(市)人口未滿五十萬人者,得設五組、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下者,得設六組、室;人口超過一百二十五萬人者,得設七組、室。
- 三、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鄉(鎮、市)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其代表會得分設二組辦事。
- 前項行政單位組織,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於各該組織自治條例擬訂之。
- 第三十一條[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規定之。
- 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 第三十二條[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一、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三、預算規模。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2]
參考來源
- ↑ 楊日青. 立法機關之功能.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07-4-23 [2020-06-25] (中文).
-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桃園市議會. [2020-06-25]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