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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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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银行押汇弊案
图片来自setn

第一银行押汇弊案为1979年间于台北金融圈所发生的押汇弊案,本案的三名被告于将近30年后终于沉冤得雪,获得无罪判决确定。

本案凸显出了台湾司法审判体系的缺失,除间接促成中华民国立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之外,因其中张国隆、柯芳泽声请冤狱赔偿未果,大法官前后做出相关670、725两号解释,促使《冤狱赔偿法》修改为《刑事补偿法》。

事件发生

1979年,当时台湾的外汇存底仅约20亿美元,但是经过初步调查,此案中第一商业银行遭到“台运”等公司诈骗的押汇金额高达八百八十万美元。国库损失金额之大,震惊台湾。

押汇弊案爆发后,行政院台湾省政府中央银行财政部交相指饬彻查。司法部门也展开动作,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今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褚剑鸿指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石明江主动侦查此案。检方指挥法务部调查局侦搜后,事件持续扩大,被限制出境的关系人从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湾塑胶、台湾化学、台湾拉链等多家公司也因台运涉嫌恶意倒闭而受害,纷纷提出控告。随著案情越滚越大,检调侦搜证物越来越多,弊情轮廓也越渐明朗,直指第一银行中山分行滥行核准押汇,而且第一银行总行疏于监督[1]

台北地检处侦办终结后,将当年担任第一银行中山分行副理、襄理的张国隆、柯芳泽、林泰治等人,以其多次利用主管、监督出口押汇等职务之便诈取该行的财务,或以该行资金违法准许押汇图利,而依贪污罪嫌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

历审判决

本案于1980年1月12日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国隆有期徒刑11年,被告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被告柯芳泽有期徒刑6年。其后经被告上诉,于1981年12月18日由台湾高等法院作成第二审判决,被告张国隆改判有期徒刑9年,被告林泰治改判有期徒刑7年,被告柯芳泽改判有期徒刑5年。被告继续上诉,最高法院于1982年11月30日将全案发回更审。其后本案共历经12次的更审,一直到2007年8月23日才由最高法院判决无罪定谳确定。

参考文献

  1. 【第四章】第一银行押汇弊案. [2013-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